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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溺死校园湖 一审校方赔13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3:42 信息时报
女童溺死校园湖 一审校方赔13万(图)
  事发时人工湖沙滩倾斜,湖边无设置护栏。时报记者巢晓摄(资料图片)

  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 李朝涛 )为了营造美丽的校园景观,中山大学内建人工湖并在湖边立有“勿玩水注意安全”的警示牌。然而,由于中大校园系对公众开放,7岁女童池某在此嬉戏时,不慎落水溺亡。

  湖边已立警示牌,学校也不是经营者,中大是否还需为女童之死担责?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中大未禁止池某这样的校外人员入内,又未足够保障其校内设施安全,须承担事故一半责任,赔偿近13万元。中大不服上诉。昨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另据记者了解,事发人工湖现已筑有护栏。

  7岁女童溺死校园人工湖

  中山大学蒲园住宅区小公园内建有一个人工湖。这里湖水清澈,凉亭亮丽,附近师生居民闲时爱到这里乘凉消暑。2004年8月6日下午,上小学一年级的女孩池某(7岁)与小伙伴们来到湖边一侧的人造沙滩嬉戏。玩耍中,池某失足落水。

  玩伴们立即高声呼救,恰遇广东省人民医院心肌外科的一名医生路过此处。这名医生立即将池某救上岸,并积极采取急救措施,同时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然而,池某被送到就近的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后,仍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一审判决中大担责一半

  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池某不是中大学生和家属,在无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学校有权禁止其入校。但中大并没有禁止她进入校园范围,这就表明同意池某进校。既然同意,就应保障其校内设施的使用安全。

  同时,大学作为事业单位,对国家划拨其使用的校园用地依法享有自主使用权和管理权,同时校方对使用范围内的设施负妥善管理义务。因此,学校虽不是经营者,也应保证校内设施符合安全、适用的标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予消除。

  但法院查明,事发人工湖一来没设护栏,二来岸上黄沙斜缓向水面延伸,儿童不易察觉。因此,中大应对池某之死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还指出,池某的父母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放任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池某脱离监护,也应承担监护过失的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遂判决池某的父母和中大各承担50%的责任,中大须赔偿池某家属的各项损失近13万元。

  小童溺亡校园湖谁之责

  家长

  放小童入内 校方管理不善

  湖边无护栏 安全设施不足

  池某的父母返回事发地观察,发现人工湖边虽竖立有一块上书“勿玩水注意安全”的不锈钢警示牌,但湖边并未装设护栏,也没有标示湖水深浅的警戒标线。为此,池某的父母认为,人工湖归中大管理,由于校方管理不善,安全设施不完备,造成了其爱女死亡的后果。为此,他们将中山大学诉至海珠区法院,索赔女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20万元。

  中大

  擅入校园 责任在家长

  非经营者 无安保义务

  中大

  认为,池某作为校外小学生,本不该随便进入大学校园。池某的父母放任女儿不予监管,出了事后却将责任推向该校,违反公平原则。中大还提出,学校是事业法人,不是经营者,进校是不收门票的,这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不同,不能要求学校承担商家对消费者的责任,学校对外来闲杂人员没有安全保障责任。再说,校方已经在湖边立了警示牌,已尽到警示和注意义务。(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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