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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公民文化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4:22 红网

  作为即将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市民参与及市政府在法治中作用”议题的中方主持人,上海交通大学校长谢绳武教授日前透露:我国政府官员一直没有形成“凡涉及大家的事都应让大家知道”的观念,他们以为社会经济事务如何管理仅仅是政府内部的事,只有最后的结果才与民众有关。他认为,“政府官员长期以来形成的排斥公开的意识,是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8月23日《中国青年报》)

  凡涉及大家的事当然应让大家都知道,这意味着公民能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公民作为现代法治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主体之一,拥有充足的信息有利于促进他们对社会事务的积极参与。公民参与不仅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有效监督;并且当公民参与能成为社会常态时,“公民文化”就具有了必要的成长土壤。

  “公民文化”是一个政治学概念,是在“政治文化”的研究中形成的。最早提出“政治文化”概念的西方学者将其分为三种基本类型——村民政治文化、臣民政治文化、参与者政治文化。与前两者相比,参与者政治文化存在于高度发达的政治社会中,人们积极参与政治、极其自觉地关注其权利和职责。而“公民文化”就是一种忠诚的参与者文化,个人不仅取向于政治输入,而且他们还积极地取向于输入结构和输出结构过程。

  当一个社会的大部分公民都自觉以“公民”的身份存在,具有强烈的“公民意识”时,培育“公民文化”才不是空中楼阁。在中国近代化的过程中,众多仁人志士都曾为培养国人的“公民意识”振臂高呼,梁启超最先提出了培养“新的公民”的主张,当时就得到了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等人的热烈反应。但历史因袭的力量是强大的,我国长期封建历史形成的以“家族本位”、“等级特权”、“忽视个人权力”等为特征的依附性的“子民意识”和“臣民意识”,使“公民意识”在社会现实中始终是镜花水月。

  该如何培养国人的公民意识呢?我们不能乐观地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主、法治实践的推进必将会促成公民意识的自发、普遍形成。因为直到现在,传统“子民意识”和“臣民意识”的阴影在我国社会中仍然挥之不去。

  此外,通过广泛开展公民教育让民众具有“公民主体意识”是必要的途径,但我们要认识到“教育不是万能”的,决定人们意识的往往是他们所从事的社会实践以及亲身经历。

  按朱学勤先生的见解,公民意识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至少不会产生在这两者之前。所以,“公民意识”的培养,不仅需要公民主体意识,还需要有公共权力的基础,即公民对政府行为的监督管理是需要拥有此类权力才能行使的。这种“公共权力”中就包括充分的知情权。

  在著名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和西德尼•维伯合著的《公民文化》一书中,作者在花了5年时间、200万美元对美国、英国、墨西哥、意大利、西德5国居民的基本政治态度进行大规模抽样调查分析后,得出“公民文化适合与保持一种稳定的和有效的民主政治过程”的结论。因为“公民文化”中除包涵有积极的公民性外,还有村民对初级关系的取向、臣民消极的政治取向,从而形成一整套得到处理和平衡的政治取向——存在着政治的积极性,但它不会高到损害政府的权威;存在着卷入和信仰,但它是有节制的;存在着分歧,但它是受到制约的。

  因而,“公民文化”是对高效政府工作的最好支持,也是最好的监督。我们有必要在批判吸收的基础上,构建中国式的“公民文化”,以“凡涉及大家的事都应让大家知道”的理念为指导进行制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稿源:红网)

  (作者:吴麟)

  (编辑: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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