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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糟烧腊厂应追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4:31 信息时报

  证照齐全的名牌烧腊加工厂竟与地下无证烧腊厂为伍,在污水横流、蚊蝇遍地、臭气熏天的破旧厂房里,违规使用燃煤烧烤食品,并与地下烧腊厂“竞争”,把“黑烧腊”批发给多家酒楼和烧腊档,时间持续五六年之久(《信息时报》8月23日A14版)。可以预料的是,主管部门对这曝光的近十家污糟烧腊厂,将会给予取缔,而这些厂主们也将会另觅厂房,重起炉灶。

  这样说,并非否认取缔的必要性,而是觉得如果只有吊销证照、查封厂房和罚没收入等的“常规”取缔措施,而不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远远不足以打击地下黑厂的;而媒体频频报道、数不胜数的食品安全执法中,追究刑责的似乎十分少见。与地下生产的巨额利润相比,取缔带来的“损失”只是九牛一毛,即使经济上遭到重创,一旦东山再起,翻本和盈利都不是个难事,黑厂主们何乐而不为?这也是地下工厂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

  也许有人觉得,地下食品如果未曾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对当事人追究刑责,下手是否太重?然而,地下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不但违反了工商、卫生、税务等的多项相关法规,而且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是是否有法可依的问题,而是是否依法行政的问题。近日已有先例,证照齐全的深圳“活力泉”水厂,不执行“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继续生产不合食品标准的桶装水,被执法部门查封取缔,政府负责人已公开表示,要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是,这样的严刑峻法,目前实在太少。

  上述“成行成市”的烧腊黑厂,在长达五六年的时间里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若在西方国家,势必要罚个倾家荡产,再来个刑事追诉。我们虽有特定的国情,但长期、大量生产销售污糟烧腊的违法行为,如果也不需要负上刑事责任,实在不可思议。无数事实表明,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行为,只有追究刑事责任,才能彰显法律威严,让人不想犯事、不敢犯事;只有行政处罚而不追究刑责,是难以打击、遏制每况愈盛的地下食品的。(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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