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约定要付违约金 债权人至今分文未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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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5:50 宁夏日报 |
8月22日,青铜峡市第三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汪恩潭来到报社,对记者说:“10年前,在法院的调解下,我们和债务人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执行回来的违约金,法院为何迟迟不支付给我们。” 1990年,青铜峡市第三建筑公司承建青铜峡市中医院家属楼,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中医院应付给三建公司工程款13万余元,但中医院未及时付款。 1994年8月,三建公司将中医院诉至青铜峡市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中医院于当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工程款,逾期付款,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1993年11月29日算至还款之日。 法院调解书下达后,中医院再次违约。1995年3月,三建公司向青铜峡市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截止1996年9月20日,中医院先后支付了11万余元欠款,剩余1.6万余元没有支付。 2004年5月,三建公司再次要求法院执行剩余欠款和违约金共计6万多元。随后,法院从中医院的帐户上划走了6万元现金。 在债权人要领取执行款时,中医院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2005年1月,青铜峡市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不支持三建公司关于执行4万多元违约金的请求。该民事裁定书下发后,三建公司不服提出复查申请。5月,青铜峡市法院再次作出民事裁定书,撤消了上面的裁定。 据该案执行人员介绍,1996年之后,该建筑公司多次向法院提出执行剩余欠款的申请,但因为建筑公司法人的多次变更,不能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加上10年间,中医院的负责人5次更换,帐目中该笔欠款的记录已消失。才使该案拖了这么久。 目前,三建公司收回了剩余工程款,但4万多元的违约金迟迟不能拿到手。记者从青铜峡市法院了解到,此案还在执行中。(本报记者贾红霞实习生 杨丽)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