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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巴出事该不该查封五金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15:27 新民晚报

  沪上专家就深圳特大交通事故赔偿析疑

  9:00 上海

  本报讯 (记者俞明骁潘高峰)深圳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后,校巴的所有者,一家五金店也被牵涉了进去。一些读者因此致电本报提出疑问。今天上午9时,本市交通事故赔偿方面的

专家就此作了解答。

  目前法规没有明确说法

  来自市交警总队和律师界的专家不约而同地指出,对于这类事故的赔偿问题,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说法。他们介绍,1992年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曾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力赔偿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垫付。但这一办法已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自动废止,现在交警在处理事故中只能仍然沿用老的规定,这就是那家五金店的数百万财产被暂时查封的原因。

  市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资深警官沈晓伟还补充说,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后,他们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当然,如果车辆已参保,那么保险公司也有赔偿责任。

  五金店赔付有条件

  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伟军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如果肇事车辆仅仅是五金店有偿借给幼儿园的,那么五金店在这一事件中应和幼儿园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如果双方有正式的租赁合同,而且车辆没有瑕疵的话,这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胡伟军由此推论,此时五金店不用对车辆使用承担责任,人身伤害赔偿应由幼儿园来偿付。

  两位专家借本报提醒广大读者,从这一事故中,上海市民应注意两大事项:自家的私家车不要随便让人搭顺风车;千万不要让别人用自己的身份证购车。他们指出,如果在上述前提下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人身伤害,那么最终受损失的可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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