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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也有保质期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15:34 扬子晚报

  本报讯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由省交通厅起草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草案)昨天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尽快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最突出的亮点就是首次提出了机动车维修保质期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条例》(草案)规定: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以与托修人约定质量保证期,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或者故障、损坏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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