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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调动工作是否构成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3:33 新晚报

  读者问:王先生与工厂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到第三年时,王先生以工资较低为由提出调动。工厂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吗?

  律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

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这两个规定确定了违反劳动合同者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而王先生所说的“工资较低”的理由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王先生提前解除合同,将给工厂的生产和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或者经济损失,所以在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工厂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一旦发生争议,按照实际的损失核算。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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