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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家庭暴力历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5:28 中国青年报

  1993年,联合国发表有关消除对妇女暴力的宣言,成为首个特别用来解决对妇女暴力的国际人权手段。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举办,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开始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

  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

  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指定每年的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立法中。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实习生 宋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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