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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立法刚刚起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5:28 中国青年报

  “草案中有关反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的规定,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进步,但是从实践来看,这些规定还远远不够。”8月26日下午,我国第一条妇女热线创办人,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热线负责人王行娟告诉记者。该法修订期间,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征求过她的意见。

  据介绍,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热线自1992年开通以来,家庭暴力的求助电话一般占咨询电话总数的1%左右,但是从2001年4月到2002年2月,仅专家热线接待家庭暴力咨询即占

法律咨询电话的13.43%。从去年开始,家庭暴力咨询电话进一步上升,占法律咨询电话的36.92%。在家庭暴力的咨询中,丈夫打妻子的占绝大多数。

  《婚姻法》第46条中规定,由于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从热线的咨询看,这些条文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存在困难。由于家庭暴力而要求离婚,首先要有暴力伤害后果的证据,而取得伤害后果证据很困难。所谓损害赔偿,既包括对物质损失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精神损害的认定,也有一个后果裁量的问题,如被认定为未遭到严重损害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而精神后果严重与否的认定,空间是非常大的,一些热线的求助者认为,要取得损害赔偿十分困难。

  一些曾经在热线服务的律师认为,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个新发展,但这个司法解释更多考虑的是法院如何要求当事人举证,而对当事人举证没有相应的保障,也缺乏对举证渠道和程序的规范,不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

  王行娟认为,草案通过后,有关部门应该通过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实践中的肉体暴力,精神暴力即冷暴力,以及性暴力都应包括其中,同时,明确草案中规定的公安、司法、民政部门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责任以及不作为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草案中有关禁止性骚扰的规定,王行娟认为没有明确性骚扰的概念是最大的遗憾,这将为以后受害人通过诉讼维权带来很大的难度。根据他们所做过的一项调查,遭受性骚扰的多为职业女性,有50%的性骚扰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受骚扰最多的是30岁以下的未婚女性。

  王行娟认为,强奸之外的性的色彩比较浓的骚扰应该都被列入性骚扰范围,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占便宜等是比较明显的性骚扰,但针对特定人的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也应该算是性骚扰。

  性骚扰案件的取证困难有目共睹,王行娟对取证问题尤为重视,“性骚扰取证规则问题不解决,即使立了法,被侵权人也很难得到保护。上司对下属进行性骚扰行为时,有可能在上司的办公室或车里。这些私密的场所要想找到人证、物证显然非常不现实。可是,原告承担着举证不利的败诉后果。”针对取证困难问题,王行娟表示法律应明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在条件适合的案情中考虑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缓解举证难给被侵害人带来的压力。但是若实行完全举证责任倒置,有可能扩大另一方举证责任,也可能造成原告没有任何证据随意控告的不良后果。王行娟提醒,作为受骚扰方,必须注意收集证据,有时性骚扰的发生不止一次,尽可能进行录音录像。

  王行娟表示,此次修改草案提出了性骚扰违法的概念,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如何处罚并没有作具体规定。由于对性骚扰的界定还在探讨之中,因此,性骚扰者承担怎样的责任,还需在界定确定后才能通过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本报北京8月26日电

  作者:本报记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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