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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关闭”不合格煤矿,不可走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00:10 红网

  为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和非法的煤矿。(8月27日《人民日报》、《南方日报》)

  应当说,这是针对全国煤矿安全严峻现状而采取的一项是从源头上消弭煤矿安全隐患、遏制煤矿事故的非常规的重大举措。但是,由于中国的煤矿矿井多达28000座,其中小矿井就有24000座,不可能靠国务院机构去一一检查,举措的最终执行和落实,还得靠各地政

府;而过往的事实证明,再好的政策、措施到了下面都可能走样,所以我以为有必要把丑话说到前头:执行国务院紧急通知,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和非法的煤矿,不可走样。

  首先,对整顿必须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这三点尤应注意:其一,这次整顿关闭,针对的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七类煤矿,而不是所有煤矿。煤矿生产是艰苦的地下作业,在目前中国煤矿普遍生产技术装备低下的条件下,事故的发生偶然中有必然;煤矿生产有其必须遵循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不能一出事故就关闭整顿,那样推卸责任的简单做法,违反了规律,导致的结果将是更大的隐患。其二,这次整顿,对不合格的煤矿只给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整顿不是为了关闭,但整顿不合格就必须关闭,这没有通融的余地。其三,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整顿不是无期限的,不允许以拖延战术来对付整顿。

  其次,地方政府必须把责任担起来。国务院紧急通知明确提出,这次对不合格煤矿的整顿,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我理解这至少有三层含义:一是政府理当是整顿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关闭整顿的总指挥;二是分级负责,责任纵横分解;三是其他所有机构、部门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动,开展联合执法,不得各行其是。这无疑是防止责任落空、执行遭遇“中梗阻”的组织保证。

  再次,整顿中的执法必须从严。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并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惟从严,执法才能实现预期。

  复次,整顿过程实行公开监督。地方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监察机构通过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和专项监察,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对非法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案例,要公开查处情况,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公开监督,是预防走样的关键。

  中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35%左右,但矿工死亡人数却占到了80%。遏制煤矿事故已经到了必须采取非常措施的时候了。我们应该看得更远,拿出最大的决心和气魄,搞好这次整顿关闭执法。全国人民期待,这次“整顿关闭”产生良好效应,实现预期。

  (稿源:红网)

  (作者:李北陵)

  (编辑: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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