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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千居委干部公积金标准将统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0:0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曾卫康 通讯员文燕媚、邓世献)日前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等部门下发通知,积极落实居委会专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和计生优待,全市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待遇,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参照居委会专职人员所在区、县级市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据悉,这一政策的推出将惠及全市8000多名社区居委会专职

人员。

  近日,针对目前广州市各区、县级市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住房公资金缴交参照标准不统一的状况,广州市民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出《关于全面落实我市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待遇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全市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待遇。广州市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待遇,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参照居委会专职人员所在区、县级市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2005年8月1日起,全市居委会专职人员统一执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原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但低于《通知》规定标准的,要按《通知》规定进行调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一律按《通知》规定办理缴存。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所需经费,由各区、县级市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

  此外,广州市民政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落实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退休计划生育优待问题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全市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享受退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和生活补助。该通知要求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对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属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的,退休时应当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或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区、县级市及街(镇)负责统筹解决。

  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市计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职工退休优待问题的通知》执行。其中,2002年9月1日之后退休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执行;2002年9月1日之前退休,已落实优待的不再改变,未落实优待的按2001年4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三十条执行。

  相关条例

  只生育一子女,退休可获一次性奖励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

  无子女的职工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上述奖励或者生活补助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的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无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资百分之百发给。依据其他规定已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符合前款生育情况的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已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计发,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一、二款所指一次性奖励的金额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确定。(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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