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规章治权的核心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1:45 法制日报

  今日快评马龙生

  海南省省长卫留成近日在全省法制工作会议上说,政府作为地方法规、规章的主要起草机关,要深刻考虑到规则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政府制定规则,要着重制约行政权力,重在“治官”、“治权”,避免部门利益合法化(《人民日报》8月31日)。

  作为省长,如果没有切身体会,不可能说出规则重在“治官”、“治权”这样的话。但是,当前真正经得住这一宗旨检验的行政规则,怕是并不多见。

  规则不“治官”,不“治权”,只“治民”的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文件明目张胆地为官员或部门谋求利益。比如,前些时候河北某县教育局下发红头文件规定,县重点学校只能招收机关人员子女,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例证;还有的法规,有意无意地搞“为官者讳”,在制定之前就先考虑是否会冒犯现行领导目前正在享受的什么利益,如有涉及,不是绕开走,就是把条文搞得既原则,又粗疏,根本无法约束;不宜的法规,条文中只强调应该如何,而在“不如何”时少有罚责,对执法者不尽责时应该怎样执法,只作内部处理,不做公开规定……

  从表面来看,这似乎是因为目前一些政府部门还远没有形成依法行政的习惯。而从根源上说,还在于千百年来形成的封建个人权威意识、媚权心态一时无法从意识中清除。一些政府部门在起草政令文件时,就为自己将来的执法谋私留下便利,为渎职留下解释空间;还有一些政府部门,起草文件时抓住地方官员的某些政绩情结、本位意识,以种种“好的出发点”做幌子,在文件中大搞“罚远不罚近”、“罚外不罚内”、“罚明不罚暗”等把戏,专在“边缘违法”上打主意。

  因此,明确提出,行政法规重在“治官”、“治权”,其核心意义在于:第一,法规的制定与实行,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不少政府部门的利益也掺杂期间,不治他们,法规的应有之意就会扭曲;第二,法规是靠行政部门或地方政府来推动的,官和权是最直接的落实动力,也是最可怕的落实阻力,不治他们,一切都是空的。而让行政法规真正达到“治官”、“治权”的目的,首当其冲要在体制、机制上寻求突破。而体制、机制的突破,除了积极、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这两大基本的法治原则,实在别无他途。(责任编辑苏楠)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