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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店家消费时电脑被窃 网上发广告“逼”星巴克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3:53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李刚)顾客肖先生在星巴克力宝店消费时暂时离开了一会儿,他放在桌上的笔记本电脑被窃。肖先生认为店方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星巴克力宝店上级单位统一星巴克公司说自己并无过错。在索赔未果后,昨天肖先生在Google上发布关键词广告“声讨”星巴克,至记者截稿时,公司还无明确态度。

  据肖先生介绍,他在8月29日中午到淮海路上的星巴克力宝店喝咖啡,在工作人员的帮

助下,他边喝咖啡边使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和无线上网卡上网。其间,肖先生到店外力宝广场2楼的卫生间如厕。几分钟后回来时,肖先生发现桌上的笔记本电脑竟然不翼而飞!他马上拨打110报警。因为现场没有目击者,肖先生和赶来的警察都希望查看星巴克的监控录像,但是店方表示监控设备出了故障,没有录下当时的情况。

  之后肖先生一直联系星巴克方面,希望能得到赔偿,被拒绝后他想出了一种独特的维权方法。昨天上午11时,记者在Google搜索上输入关键词“星巴克”后,发现在搜索结果页面右侧的“赞助商链接”一栏下,出现了以“天下有贼在星巴克”为名的广告,下面写有“淮海路222号星巴克15000元的IBM3分钟内被盗,你必须给我赔偿”的字样。时隔不久,记者在同一网页界面上又发现了另一条“星巴克有贼”的广告。

  纠纷背后两大问题值得关注

  焦点之:监控录像缺失星巴克是否该为失窃事件担责

  肖先生要是有录像肯定容易破案,现在恐怕很难抓到贼了。星巴克力宝店有责任提供监控录像,否则就该进行赔偿。

  统一星巴克公司营业资源部范小姐力宝店内的监控系统当时确实出现了故障,因此没有录下失窃过程。安装监控系统是为了给员工的工作提供便利,并不属于提供给消费者的一项服务,因此提供监控录像不是店方的义务,肖先生由此向店方索赔是不成立的。我们店内醒目处有提示牌提醒客人“贵重物品请妥善保存”,部分餐桌上也放有提示卡。

  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财物的安全,但是这种义务应该怎样落实并没有具体法规确定。消费者对于失窃不能免责,失窃事件应属于“混合过错”的结果。

  焦点之:发布“索赔广告”的网站和个人是否侵权

  肖先生丢了价值15000元的电脑和上网卡,已经损失惨重,由于担心起诉星巴克公司的成本太高,所以想通过这种方式向星巴克施压。

  Google公司媒体联络的霍夫曼公关顾问公司张俊伟由于Google中国分公司和上海办事处还没有设新闻发言人,有关问题需要通过她转达给Google总公司。(注:至记者截稿时,Google公司对肖先生“广告维权”做法的明确态度还没有反馈给记者)统一星巴克公司营业资源部工作人员公司将有专门人员处理,必要时可能会寻求法律途径。

  吴冬律师如果肖先生所发布广告内容确有事实依据,则不能认定侵权。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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