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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广代表也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6:50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9月1日消息(驻上海记者 杨静通讯员陆玮):曹先生被上海长城信息咨询公司招聘为公司的市场推广代表,然而该公司并没有按协议支付给曹先生底薪,故曹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长城信息公司的上诉,该公司应支付曹先生工作期间劳动报酬1万余元。

  2003年9月12日,曹先生在网上看到上海长城信息公司刊登的一则招聘信息,内容包括

:用工性质劳动合同制,月收入为人民币1600元及提成。同年9月19日,曹先生与长城信息公司签订了《市场推广代表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长城信息公司认可曹为中国长城律师联动网的上海地区市场推广代表,负有宣传和落实会员推广的任务,对市场推广费用和成功签约一个客户可获得的相应提成费均作了约定。协议有效期自2003年9月19日至2004年9月18日。曹先生为该公司工作至2004年3月底,公司却未支付给他底薪,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曹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未获支持后,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长城信息公司应支付曹先生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1万余元,长城信息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长城信息公司认为,与曹先生签订的只是《市场推广代表合作协议》,双方之间只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要求该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劳动监察总队曾于2004年3月25日对长城信息公司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理。法院在劳动监察总队与该公司人事部人员范某作的调查笔录中了解到,范某承认未与从职业介绍所招聘来的5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签订了市场推广协议,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金。

  根据长城信息公司范某的自认行为,结合曹先生确实付出了劳动的实际情况,认为曹在该公司处工作的性质类似具有人身关系,故长城信息公司应支付曹在其处自2003年9月19日至次年3月底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据此,上海市二中院驳回了长城信息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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