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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不需要邀请政府官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7:38 青年时讯

  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立法听证,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征求意见的特别方式。我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

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立法听证,不是代替立法机关决策,而是征求民意的一种方式。听证的结果无非是两种:一种是改变了立法机关原来的决定,另一种则是维持立法机关原来的决定。听证人员的安排,直接影响着听证的结果。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听证,安排了四个方面的陈述人,他们分别来自中央政府机关、工薪阶层、全国总工会和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无论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还是地方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都代表着政府的意见。

  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在涉及到财产分配的问题时,最好由选民或者纳税人直接参与决策,而不应当考虑地方政府部门的利益。地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讨论个人所得税法中起征点的问题,似乎是将不同的问题混淆在一起,容易转移视线,增加立法听证的复杂性。

  工会组织是一种政治或者社会性组织。但在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问题时,工会组织不能越俎代庖。事实上,全国总工会不可能代表全国的工薪阶层拿出具体的立法方案,如果那样的话,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的立法听证也就不需要了。

  在立法机关,没有政府的意志,没有地方部门的意见,只有全国选民的意见。直接在全国“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中选举陈述人,并且“由听证会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的、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选择确定”听证会的陈述人,更有利于广纳善言,制定科学的法律。

  我反对政府官员出席听证会,不是因为他们不是纳税人,而是因为他们不是以工薪阶层代表的面目出现。假如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过程中,掺杂了太多政府官员的意志,并且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问题牵扯进来,那么,有可能会冲淡主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况且,从性质上来说,立法听证不同于价格听证或者政府听证,立法机关只需要听取选民的意见就足够了。

  摘编自《中国经济时报》8月30日

  乔新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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