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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要有保质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11:47 信息时报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获悉,被誉为汽车维修行业的“三包”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经在今年8月1日面世了,该规定最大的亮点就是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算起、以及维修期内无偿返修。

  据了解,一些汽车维修企业存在的维修质量无法保证,以假冒伪劣配件坑害消费者等问题,致使相关投诉逐年增加。新出台的《规定》对整个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的一些重大问

题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经营许可、维修经营、质量管理、监管检查、法律责任等。消费者在修车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新规定的行为,可拔打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投诉电话:96900进行举报。

  汽车维修有了保质期

  这是本部法规的最大亮点。按规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并规定了各类机动车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证明车辆的病症来自非维修原因,承修方必须尽快无偿返修。

  修不好有义务另找“高手”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针对修车收费不透明的现状,新规定对汽车生产厂商的义务也做了相关约束: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把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而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不签合格证可拒交费

  新规定指出,机动车维修竣工质检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而且车主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另外经营者如果不给发票,消费者可拒付费用。根据规定,承修方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承修方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使用伪劣配件最高罚5万

  按照新规定,维修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有违法所得者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时报记者叶静通讯员陈子生胡碧涛(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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