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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农民拾包索酬被判有罪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4:58 中国青年报

  河南省鲁山县农民朱才在拾到他人的皮包后,先是在失主讨要时矢口否认,后又打电话向失主索要“赎金”。当朱才到约定地点取钱时,却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朱才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考虑到由于失主的报案,朱才的敲诈勒索目的未能得逞,故对其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有罪判决。

  今年50岁的朱才,是鲁山县磙子营乡双龙店村的农民。2003年朱才曾到江苏省苏州市

开三轮摩托出租车。12月6日上午,在苏州市经商的刘某因搬家租乘了朱才的三轮摩托车,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皮包遗忘在了朱的三轮车上,包内装有房产契约、账本、付债收条及银行卡等物品。

  刘某发现皮包遗失后,立即托人找朱才,想要回皮包。可朱才矢口否认他捡到了刘某的皮包。2004年春节,朱才回到鲁山老家后,给刘某打电话,索要赎金5万元。为要回皮包,刘某答应给该朱才1.2万元现金。随后,刘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04年2月25日,朱才到指定地点取钱交易时,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

  2005年6月16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才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朱才辩称,他没有想敲诈刘某钱财,认为自己无罪。

  7月21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才在履行与刘某所订立的运输合同过程中,原告的皮包遗留在其车内,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返还义务。此时被告人不承认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此后,朱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原告对皮包内物品急需的急切心理,向原告勒索巨额款项,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朱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并结合本案前因,皮包是原告遗失而非故意拿走,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就是这样一起普通案件的判决,却在当地引发了争议。不少人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到东西归还失主是理所应当的,不应计较酬金,甚至索取报酬。朱才的行为很恶劣。“对这样的人,应该判他几年刑!”但也有人认为,失主付出一定报酬补偿拾物者是合情合理的,但应当避免“狮子大张口”型的索酬。

  对于法院的判决,律师景雪认为,朱才在拾到他人的皮包后,向刘某索要报酬,虽然不道德,但也不违法。对于朱才拒不归还皮包的行为,刘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要求其返还,而且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法院也会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因此这个案件是一起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处罚的范围。另一律师司建军认为,应当通过相应的立法,确认和规范这种现象,让法律来评价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比例支付和获得相应的报酬。

  据记者了解,正在接受全民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但对于此前传言的“接受遗失物返还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3%~20%的酬金”的说法及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该草案并未涉及。

  应该指出的是,对于“拾得物”,其实还有“遗失物”和“遗忘物”之分。《物权法草案》中提到的是“遗失物”。而对于“遗忘物”,刑法明文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拾到遗忘物索酬”就可能被人告到法院被判有罪。

  不管怎么说,通过法律来约束和规范“拾物索酬”行为,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尽快出台一部“既不让拾物者伤心,又不让失主寒心”的法律,应当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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