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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媒人”搅黄了买房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7:41 人民网-江南时报

  2002年7月,高先生委托从事中介服务的陈某购买市区地段的住房一套。同年9月,陈某通过朋友许某介绍,将高先生购房的事情又委托给了另一个从事中介服务的唐某办理。在接受委托后,唐某四处帮忙寻找合适的房子,当年9月28日,唐某以高先生的名义与一房屋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定意向书一份,双方约定由高先生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某地段商品房一套,签订意向书同时支付定金5万元。当日,高先生即交付陈某5万元,该定金最终交付给开发商作为购房定金。之后,高某支付给陈某中介费4000元。事后,高某再次交付给购房款4万

元,陈某和许某共同出具了9万元的收条。

  不料,2003年9月12日,开发商竟自做主张将高先生事先预定的商品房出售给了他人,并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对此,高先生及唐某等均不知情。直到去年3月15日,唐某才得知此事。之后他解除了商品房预定意向书的手续,并领取了由开发商退还的定金5万元。

  事发后,高某认为,唐超越代理权限将所购的房屋退掉,陈某擅自转委托等行为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应该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而陈某表示,作为中介人只收取中介费,并未参与签订合同,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陈某为办理购房事宜的受托人及转委托人,同时又是房屋买卖的居间人,陈某应该保证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本案中,最终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并不是高的责任,因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陈某不得要求原告支付报酬。因此,法院酌情要求陈某返还高某3500元。

  唐某作为实际受托人,未经原告同意,即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其行为属于超越权限,但导致合同最终未能签订的主要责任在于开发商单方违约,并非唐某超越权限所致,因此唐某不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开发商单方违约,承担最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开发商双倍返还高某的5万元定金共计10万元,除去之前返还的5万元,还应再返还5万元给高某。

  小兰 阿乾 赵莉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03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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