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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张正义还是故意伤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8:13 南方日报

  伸张正义还是故意伤害?

  长沙的哥撞死劫匪案维持有罪原判惹争议,正当防卫亟待清晰界定

  一周聚焦

  案件回放

  2004年8月1日晚,黄中权驾出租车搭载了姜伟和另一青年男子。行车途中,姜伟持一把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部手机后下车逃跑。随后,黄中权驾车追赶。当发现姜伟与同伙正搭乘一辆摩托车欲离开时,黄中权驾车撞倒摩托车。姜伟与同伙逃跑,黄中权驾车从后面撞上姜伟,使其倒地死亡。随后,黄中权拨打110报警,交待了案发经过。

  2005年3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姜伟之父经济损失36998.78元。接到判决后,双方提起上诉。

  终审宣判进行了更充分的说明:姜伟与其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后,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已不再处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状态”中,因此黄中权驾车撞击姜伟的行为已不再具有防卫特征,而是故意伤害犯罪。

  相似案件

  1

  白兰是沈阳市一个的姐。2003年8月12日,她在沈阳街头遭遇劫匪打劫。在劫匪抢劫完毕逃跑时,她开车将劫匪撞成重伤。由于劫匪医药费欠缺,白玉主动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事后,白玉并没有负刑事责任。

  2

  四川自贡的出租车司机罗云,在一偏僻小路被林某某、万某用匕首劫持。两名歹徒在抢走罗云的营业收入和手机后分头逃跑。罗云驾车追赶林某某。林某某在逃跑途中突然改变方向,被开车追赶的罗某撞死。

  受理此案的自贡市沿滩区检察院认为,罗云是在被劫后驾车追赶劫匪,死者以威胁手段抢劫财物后逃跑,对罗云财产的侵害行为仍在继续。罗云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件,但将劫匪撞死属于防卫过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慎重研究,检察院最后裁定,认为罗云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正方

  网友认为,的哥被抢劫时,面对着持刀的罪犯,他不可能空手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和权利,他唯一能保护自己的工具就是车辆。因此,的哥用车迫撞罪犯,应视为保护自己、并制止犯罪事实的行为,是公民维权维法的正义行为!

  黄中权的辩护人在二审中说:黄中权追赶绝对是合法的,属于扭送范畴。逃跑途中,姜伟等二人挥舞刀具,刀是凶器,威胁已经产生,如果黄不是有车辆阻挡的话,那么就自然陷入更加危险境地,所以对方属于行凶,黄中权重新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反方

  有网友认为,这个案件从紧迫性和对人身的威胁来讲,已经丧失了防卫的时机。如果从鼓励公民勇于同犯罪分子斗争的角度来看,应该判为正当防卫,但是稍微有点牵强。如果判故意伤害(致死),也有点不妥,而且肯定是要附带缓刑或者免除刑事处分的。我个人认为,应该判故意伤害罪,但是附带缓刑。

  法院认为,的哥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认定某种反击或还击型的加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关键是看加害的对象是否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行为。本案中姜伟与其同伙抢劫后拔下钥匙后拼力逃跑,并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显示姜伟等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已告结束。黄中权驾车追逐并撞击姜伟,实质上已不具有防卫意义而是一种新的攻击、加害行为,是故意伤害犯罪。

  有罪判决有情还是无情

  正方

  审判长刘耀武说,判决事实上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一般故意伤害致死案最少都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此案减轻判决已经接近法律允许的底线。这已是最轻判决。判决书中也多次写道:“姜伟抢劫侵害在前,对黄中权的犯罪具有重大的诱发和刺激作用,且具有在先过错责任,故在量刑时可结合其自首情节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也有网友认为,法律是严肃的,不应允许存在例外。撞死罪犯,人们会有一种大快人心的快感,但不能因此忽略了法律的严肃性。

  反方

  但也有人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惩恶扬善,在于稳定社会。但此案判决一出来,必会让见义勇为者心寒,今后谁还敢“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很可能会缺少群众的帮助协助,陷于孤军奋战状态;平民百姓遭遇袭击时将备感孤立,很容易处于无人敢助、愿助的窘境。相反,劫匪等歹徒将因为有了“防卫过当”的保护而大胆许多,甚至可以从中学到很多规避追捕、逃避惩罚的方法。

  辩护律师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在黄中权遇到抢劫之后,他可以报警和呼救,也可以自救,这都是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他的追击行为完全是合法的。而公民在遇到抢劫等暴力犯罪时,可以无限正当防卫,不需负法律责任。只有正义得以完全发挥,而无后顾之忧,人们在和歹徒斗争时,才不会像现在这样畏惧!

  我们该怎样出手

  长沙的哥一案反映出了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定义上的事件范围与动作范围的不清晰,过分强调动作范围,即一方对另一方没有动作不能防卫,而淡化事件范围,事实上在事件当中从没有动作到有动作转换很快,会使正当防卫的一方失去正当防卫的时间。

  还有更关键的一点,就是相对于经常手持凶器、穷凶极恶的歹徒,受害人和见义勇为者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如缺少格斗技巧和必要工具。受害人和见义勇为者如果不凭借更有力的工具,比如汽车,很难将其擒获。如果这样的工具不能用,那么要制止犯罪、抓捕嫌犯的受害人和见义勇为者岂不是要处于弱势地位,这岂非与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精神相悖?

  其实,类似于此的相关的法与情、法与社会规范的冲突还有很多,有些确是情法之间的无可避免的冲突,但也有一些是与法律概念不清、界定不足以及适应性不够造成的。这些问题,都是必须加以解决的。

  宗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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