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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国家赔偿案尘埃落定11年冤狱获赔4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10:29 兰州晨报

  本报讯2日下午,因“杀妻”冤案提出国家赔偿的佘祥林从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256994.47元人身侵权赔偿金,佘祥林自愿放弃对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赔偿请求,并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此前,佘祥林已从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领取了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

  2日下午,佘祥林在其代理律师周峰、兄长佘锁林和弟弟佘梅林的陪同下,来到荆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赔偿决定书》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一名法官和财务人员到银行为佘祥林开设了专户,并立即转账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佘祥林,佘祥林在领取赔偿款以后,对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表示满意,对办案法官一再表示感谢。下午5时40分,佘祥林及亲属拿到存折后满意地离开了法院。

  “虽然与我在今年5月11日提出的437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有着很大的差距,但能够走到今天这一步,还是应该值得高兴。”2日,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京山县政府签订了赔偿和补助协议的佘祥林对记者说。

  《武汉晨报》供稿佘祥林案大事记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因“精神原因”出走山东。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发现一女尸,当晚,佘因“涉嫌杀妻”被民警带走。1994年10月,原荆州地区中院一审判佘祥林死刑,后改判徒刑。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死而复活”,经鉴定,当年的女尸不是张在玉。2005年4月13日,佘祥林被法院当庭宣告无罪。(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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