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处劣势该受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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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11:07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郭文姬、林晓丽)“这规定是不是偏向供应商了?”日前,商务部拟订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下发到各大企业手中,对进场费、结账期等提出明确要求。不少零售企业认为,某些条例对零售企业来说,过于苛刻。而供应商却向记者表示,供应商处于劣势地位,应受到保护。中国商业联合会有关 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听取各种意见后,《办法》将有望今年底出台。零售商 双方关系能否靠法规维持? 中国商业联合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该《办法》将成为零售行业指导性标准。如一切顺利,该《办法》将在年底出台。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零售商大多认为该《办法》还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大型连锁零售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指出,“这个法规不仅偏向供应商,其中不少条款还难以执行。” 其中,在商品质量责任承担方面争议较大。《办法》要求“零售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供应商。未及时通知的,视为验收合格。”该人士指出,目前超市、卖场等零售商一般进货的惯例,都会要求供货商出示有效的检验合格证,还会对商品进行抽检。“这是我们能尽的最大努力。如果这样的做法仍不能让商品的质量得到保证,责任就不应该归到零售商头上来,至少应是双方共同承担。” 也有零售企业的负责人指出,法规的出台,对不规范的零售商和供应商都有很好的示范。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正当的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是否依靠《办法》来约束,还值得探讨。 一位大型连锁零售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坦言,正当的零售企业是着眼长久发展,并不是为了快速圈钱,都会尽量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关系。“我们与供应商的交易有自己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供应商 我们处于弱势应受法规保护 供应商 方面却大声叫好。某酒业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进场费虽是一年交一回,但是一个品种的产品就要交3000元至1万元不等,而店庆费最多的就要交5000元,赶上促销,供货商还会损失20%的利润。而某些声称不设“进场费”的大卖场,也会变相揩油。“我们处于弱势地位,相关法规应保护我们,将失衡的天平调整过来。” 事实上,更让供应商头痛的是结账难题。据介绍,目前在供应商与零售商签订的合同中,货款结算期限一般定为“月结30天”或“月结60天”。行内人士指出,合同常常成为一纸空文。比方说,7月的货款,供应商和零售商通常在7月底对账完毕,但零售商向供应商付清货款,却要在数月之后。 而该《办法》明确要求:零售商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不得占压。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即时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进场费“身份”得到肯定 《办法》规定零售商应将其登记入账并纳税 业内人士指出,该《办法》跟其他行业法规不同,征求意见稿并非放在有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上,而是直接下发到各大企业,令众企业倍加重视。 据悉,《办法》共有38条,对于争议已久的进场费、结账期、定价权、商品质量责任等敏感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并按照规定纳税。”中国商业联合会有关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进场费的身份已经受到肯定。 该《办法》要求: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时间不得早于提供相应服务前15日,并且不得从应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抵扣。《办法》同时详细规定了零售企业不得向供应商“变相收取”费用。(郭文姬、林晓丽)(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