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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茶座:“村官”职务犯罪是个大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11:38 法制日报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法学家茶座 本网记者 杜萌

  随着“村官”犯罪案件的增多,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对“村官”定罪量刑的理论争议越来越激烈。许多位检察官、法官认为,对村干部受贿如何认定是目前我国法律的一个“盲区”。

  为此,记者日前走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

  黄京平告诉记者,关于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定性量刑是法学理论界争论不休、长期探讨的问题。

  “村官,在法律上不是个确切的概念。个案中不能笼统以村官论,要看具体细分的职责,还要看其行为发生的领域、行为发生的影响,才能对特定的行为作出评价。”

  黄京平介绍说,司法实践中,对应村干部职务犯罪所适用的条款,在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中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一步明确界限: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七种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这些行为:(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村自治事物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才构成职务犯罪。

  黄京平说,这一条款及立法解释在理论界最大的争议在于,如果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又没有在村委兼任职务,能不能直接定罪,理论界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直接定罪,理由是农村基层组织只有村委会,不包括党组织。第二种观点认为能够定罪,村支书这一身份可以解释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当今政治体制框架下,农村中除了村委会还有村党组织,在许多地方,村党组织负责人的影响力不在村委会之下,村里很多重大事项的决定,村党组织的意见可能起到重要的作用。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定罪,理由是将其作为共同犯罪人来看待。

  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量刑重,“村官”中的村支书能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直接定罪,理论上的分歧会导致司法实践中不一致。

  让黄京平担心的是,从整体上看,这势必影响到执法效果的统一性,从而影响到法律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这类案件判决后的社会效果恐怕难以让民众接受。

  “尽管法律对此问题给出了解释,但还不够明确细致。”

  黄京平说,“农村‘村官’犯罪现象是客观事实,有着一定的普遍性,是个大问题。如果司法解释在其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活动领域,以及相关职责、权力和行为影响力的界定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再出台规范文件,对统一执法尺度是好事,可以避免同样案件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出现不同的司法判决。”新闻背景

  中国村社发展促进会5月底在上海宣布,目前全国总计有68万个行政村、9亿农民、500万名包括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内的“村官”。

  1个月后,一场大规模督查村官违法违纪的行动在全国展开,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调动10部委组成督察调研组,分赴海南、青海,湖南、辽宁,山东等8个省份,对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深入调研。

  新闻媒体在此前后披露的案件,凸现出村官犯罪的严重性。

  3月,成都市青羊区反贪局集中查办了一批农村土地经营及征用补偿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420余万元。青羊区7名村官因“吃”巨额拆迁补偿款被依法逮捕。

  4月,兰州市红古区窑街镇滩子村的2000多名农民失去耕地,半数以上的村民靠国家每月发放的40多元钱的低保金维持生计,但村里的7名村干部每月不仅从上级主管单位领取误工费,还要在村委会的财务账上领取工资、奖金、补助、福利金等,在村集体的小煤窑领着井上、井下两份工资,同时在村办煤窑的分红中又领取着比别的村民多上百倍的收益……

  6月16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新造镇贝岗村5名村干部私自挪用4000万大学城征地款案,数百村民赶去旁听。

  8月,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李集村原党支部书记李景峰涉嫌贪污、挪用李集村村民搬迁费、青苗费600余万元一案,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

  统计数据表明,违纪违法的村干部主要是掌握实权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尤其是村支书兼村主任的“一把手”,成为“村官”犯罪人群中的高危类型。(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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