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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出台 修车不给发票可拒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9:5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范素娴 通讯员才兴 子生 碧涛)今后,车主们修车也有了“保质期”,不给发票可拒付费用了。近日,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昨日记者从市消委会获悉,《规定》对整个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的一些重大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满足了消费者明明白白去修车的愿望。

  交通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8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汽车维修

有了保质期。这是《规定》的最大亮点,根据规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并规定了各类机动车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不给发票可拒付费用。根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以及使用伪劣配件要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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