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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会让一切霸王条款走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0:30 信息时报

  广州市环市路一家饭馆贴出“免费啤酒”的广告吸引来往顾客,待消费者一番豪饮之后才被告知,所谓“免费”只是免一瓶啤酒的价钱!面对市消委会有关调查人士,商家除了辩解,还搬出了“商家有最终解释权”的“挡箭牌”。

  虽然此举遭到了消费者投诉,并且饭馆已经停止了该广告宣传,但这种举着“挡箭牌”玩文字游戏的涉嫌欺诈行为,依然有必要深究。

  “商家有最终解释权”?这个权利是谁赋予的?我只知道《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以,把“免费啤酒”暗自“定义”成“提供一瓶免费啤酒”,在当前许多饭店以啤酒全免费为促销手段的背景下,显然具有虚假宣传的嫌疑。而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涉嫌虚假宣传还举一个“商家有最终解释权”的“挡箭牌”,而这个“挡箭牌”几乎被法律视为无效。如果商家非要认定其为一个“条款”的话,它就是一个“霸王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的“霸王条款”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其实,没有任何消费者赋予任何一个商家自行制定“霸王条款”和更“霸王”的“最终解释权”的权利,也没有任何一部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商家这种权利。而其频频被一些商家推出,归根结底是商家故意隐瞒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有意制造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形成商家自身的优势地位甚至进行商业欺诈。

  进一步说,“霸王条款”只是商家自己玩弄出来的虚假权利,是一种违背法制精神的“自治行为”。所以,需要有关部门给予及时制止甚至打击,更需要消费者举起法律武器予以坚决抵制。相信,法治会让一切“霸王条款”走开!(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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