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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社会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5:21 人民网

  一、不宜混淆两个层面上的公正问题

  公正和效率的关系问题是几年来人们所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不过,需要引起人们注意的是,人们在谈论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时,往往只是将之归于一个层面上的问题,即:只是从具体政策的层面上亦即公平和效率两者关系的层面上来分析公正问题的意义。这种作法不够全面,也容易引起一些误解和不必要的争论。实际上,公正的意义表现在基本制度安

排和具体政策制定这样两个层面上。对于这两个层面上的公正问题不宜混淆。

  公正的第一个层面上的问题是,现代社会在基本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方面,必须以公正为基本依据和基本出发点。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有赖于体系化的规则体系的存在,而一个社会中最为重要的规则体系就是制度。就制度的设计与安排而言,需要有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为其依据。在现代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基本价值理念依据只能是公正。所以,现代社会当中基本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必须以公正为依据。否则,便会成为一个“不定型”的社会,或是一个畸形化的社会。只有通过基于公正的制度安排,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利益群体才能实现良性的互动,才能形成有效的、持续的整合与合作。通过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保证,通过必要的社会调剂,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隔阂可以最大限度得以消除至少是缓解,进而可以减少社会潜在的动荡因素。一个社会只要能够提升其公正的程度,那么,社会问题出现的种类与强度均会减少和减小,同时社会也可以增强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的力度。比如,只要一个社会有效地实施公正的社会调剂规则,就会使中等收入群体成为社会的主流群体,成为一种维护社会安全运行的强大力量。更为重要的是,只有通过基于公正的制度安排,现代社会才能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避免只有少数人受益的“有增长无发展”的情形;同时,可以充分激发各个阶层以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潜能,使社会成员按照各自具体的贡献得到有所差别的回报,从而在总体上杜绝平均主义出现的可能性。

  显然,基于公正的制度安排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它涵盖了现代社会当中所有的制度安排,包括公正的经济制度、公正的社会制度和公正的政治制度等。在此层面上,公正是最为重要的,不存在着公正与效率何者优先的争论问题。对此,不宜作功利性的理解和短期化的修正,否则便背离了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比如,类似于法律应当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提法就十分错误,它实际上是将基本的制度安排从属于一项具体的事情,因而必将造成诸如社会的无序、社会发展宗旨的背离等严重的负面效应。公正的第二个层面上的问题是具体的政策制定。这主要涉及到我们经常谈论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段当中经济效率和分配再分配两者的份量孰轻孰重的问题。由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段可供社会再分配的财富不仅一致,由于社会经济各个环节不可能保持完全一致的“均衡发展”,由于公众在不同的历史时段的具体需求有所差异,所以,在某个具体的历史时段当中公正与效率便会出现难以完全兼顾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形下,有必要突出地或重点地解决公正或效率的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不同的历史时段中具体政策的重心往往会出现有所偏重的情形。比如,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初期阶段,为了从根本上消除计划经济体制和平均主义的影响,倡导“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是具有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合理性的。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某个历史时段偏重于效率的政策取向是必要的,但是应当看到的是,这种具体的政策取向是有底线的。这个底线就是,不能损害公正的基本制度安排。比如,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制度安排,直接体现了社会公正。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公众经常争论社会保障的投入比重问题,争论阶段性的比重安排是否合理、应当如何进行合理的调整的问题等等,担心投入过大的社会保障会影响经济效率的提高、降低社会的发展活力,而且过于平均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会损害公正的基本要求。但是,却很少有人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显然,在具体政策层面上看重效率的作法有一个基本的前提,这就是公正第一个层面上的问题,亦即基于公正的基本制度安排的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

  弄清两个层面上的公正问题很有必要,可以避免无谓的争论,避免常识上的误区,从而有助于我们准确、合理地把握公正问题。诚如前面所谈及的那样,不同历史时段种种条件的不一,使得时代任务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因而在政策层面上出现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争论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相较之下,公正在基本制度层面的根本意义则是不容质疑的,不存在争论的可能性。如果将政策层面上公正问题的争论延至基本制度设计层面,将是十分有害和危险的。如是作法,将会以某个历史时段可以变通的政策,取代具有极大稳定性的基本制度安排,以手段代替目的。这将造成基本社会结构以及基本经济制度的畸形化,为未来留下极大的问题,并增大将来纠错的成本。如此看来,目前有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争论不应延至基本制度层面;况且,在贫富差距过大问题日益加剧、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日益严重以及种种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形下,即便是在政策层面是否应当依然倡导这一取向,也有必要进行做深入的反思。二、公正比公平更加重要

  由于公正与公平这两个概念有些相近,以至于不少论者在许多场所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将这两者当成一回事。有时人们凭直觉也会觉得公平和公正这两个概念有些差别,比如“公平、公正、公开”的提法实际上就将公正和公平有所区分,但人们对于这两个概念含义的具体解释却往往是语焉不详。

  实际上,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是有差别的。比如,“金融大鳄”索罗斯前些年在东南亚金融市场上的所作所为,就是比较典型的遵循“公平”的游戏规则的做法。而这种作法确实有悖于公正的要求。正是由于缺乏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因而索罗斯完全是通过“公平”的游戏规则而直接引发了东南亚的经济灾难。再比如,我们不妨做个假设:几个人分别偷窃了十元钱的财物,其“罪行”完全一样。这几个人在被抓住判刑时,有的人被判了五年的徒刑,有的人被判20天的拘留,有的人却被无罪释放。这种作法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它违反了一视同仁的规则。相反,如果这几个人均被判了五年的徒刑,那么可以说这种处理相对来说是公平的。但是,如果换个角度来看,偷窃十元钱的财物就被判了五年的徒刑,显然是量刑过重,有违公正的原则。这两个事例说明,公正和公平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公正和公平的主要差别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两者的功能定位不同。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而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它所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用以防止社会对待中的双重(或多重)标准问题。这是公正和公平的最为重要的区别。由于公正强调价值取向的正当性,所以,它不仅重视事情现有的状况、结果是否符合公正的要求或规则;同时为了保证事情的现状、结果的公正性,公正还必须重视造成、产生这种现状、结果的程序公平性问题,而程序公平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便是必须遵循“同一标准”亦即公平的准则,用以防止某些群体或某些社会成员以双重或多重标准的方式来满足自身的私利同时损害其他群体或其他社会成员,从而造成一种有所区别对待的不公正的社会状态。正因为如此,所以,公正当中必定着包含公平。一般说来,公正的事情必定同时也是公平的,但公平的事情却不见得同时是公正的。同公正相比,公平则要简单得多。公平强调客观性,带有价值中立的色彩,工具性强,或者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只是操作层面的事情,尽管这种操作意义有时也是至关重要的。公平只需遵循“同一标准”的规则。所以,有时公平的事情未必是公正的事情。

  其二,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着公平的正向意义。如果没有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即正向意义上的公平,剩下的可能只是“公平”的游戏规则。这时“公平”的游戏规则只是具有中性的意义,它只是指同一游戏规则之下的一视同仁。至于这种游戏规则的依据是什么,它有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应,则往往不是当事人所关注的事情了,而是视具体的人和事而异。一旦社会丧失了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怀有种种用意的人或群体,便可借口公平的规则而将有利于自身却有损于其他人或群体的做法付诸实施。因此,有时这种“公平”的游戏规则会给社会带来程度不同的负面影响。

  由于公平本身并不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而是强调客观性,带有明显的中性和工具性的色彩,因此,如果一个社会在某个时期缺乏应有的价值取向,那么这个时候如果强调公平问题,无疑会助长这个社会的自发性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将公正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而是以公平代行公正的职能,那么,这时的公平极易从属于以完全的市场经济为导向的做法,从而放大或是扩大了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比如,它会助长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收入差距的扩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仅是强调“公平的”“同一尺度”、“同样的对待”,无法保证人们在竞争的起点方面、在竞争的过程之中,能够真正地做到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的市场经济准则对于诸如能力强、资本雄厚、家庭背景优越的社会成员有利,而对于相反者来说则是十分不利的。这种情况更多地体现了一种“能力本位”、“资本本位”的优势。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在短时期内或许会造成一个有效率的社会,但问题的重要性在于,这样的社会必定是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亦即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原则,其经济效率不可能是健康的效率,而是一种病态的、缺乏持续性的效率。如果一个社会的发展结果是少数人受益、多数人受损,那么这个社会的发展便失去了最为基本的意义。

  显然,只有以公正而不是以公平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才能有效地防止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只有以公正为基本的价值取向,遵循公正的基本规则即确保社会成员生存底线和基本尊严的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以及社会调剂的规则,才能够消除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同时使市场经济的积极效应呈现出最大化的情状。如是,则不仅可以使社会充满活力,而且可以使社会保持着一种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状态,使社会的整体质量不断地得到提升。

  另外还需要提及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将公平与公正混为一谈的做法也有着明显的弊端,在某种程度上使之日常生活化,这就必然会降低公正理念的层次,从而造成有关公正问题的种种误解,至少是不准确的理解。人们经常谈论的公平和效率的问题,实际上是公正和效率的问题。正是由于人们经常地用公平取代了公正的称谓,所以便产生了一些本来不成其争论的争论。比如,人们常常争论的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问题。不少人认为,就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而言,应当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有人持不同的看法。此处的公平本意应当是公正。如果我们将“公平”还原为“公正”,那么人们对于这两者的关系可能就很容易明了,类似的争论便会明显减少。因为公正总不该是处在被“兼顾”的位置吧。三、以中等收入者为主的社会分配结构是公正而和谐的中国现在的社会分配结构不能说是不正常的。例如,当前全国城市居民低收入者以及中低收入者的比例是80%多,中等收入者只占全部城市居民的10-15%。这样的收入结构,不是一个健康的结构,不可能造成一种和谐的社会局面。要想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就必须培育一个庞大的中等收入者人群,形成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的社会分配结构。这种社会分配结构既是公正的,也是和谐的。这一点,已经越来越得到社会各个层面人们的广泛共识。

  “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分配结构是指,在全体社会成员当中,收入较高的社会群体和收入较低的社会群体的比重都比较小,而居于两者之间的中等收入者群体的规模最大,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都是中等收入者。

  橄榄型的社会分配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阶层结构的公正性:它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普遍受益、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状况;反映出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为基点(数学上的大数原则)的制度设计的公正性和社会政策实施的力度;也反映出社会成员的实际能力与收入状况之间的合理对应,因为在一个社会中能力强者和能力低者均占少数,而能力居中者占多数。

  为什么说中等收入人群占大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分配结构最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安全运行?起码有这样几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是,有恒产者方有恒心。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当人们一无所有的时候,就很难对社会有一个积极认同的态度,就很希望瓦解现有的社会秩序,希望重新产生一个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分配结构;但是,当人们普遍拥有了一份来之不易的、像样的家庭财产,有了一份稳定的职业,过上了比较“体面”的生活时,就会希望社会保持一种稳定的局面。第二个理由是,中等收入者相对来说更容易遵守法律法规。就一般情况来说,中等收入者的文化水准高一些,理性化的成分多一些,心态也比较稳定。这样,中等收入者就更倾向于通过法律法规,来协调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三个理由是,中等收入者是富人和贫困人口之间的有效缓冲带。在一个社会当中,富人群体和贫困群体之间相对来说最容易产生隔阂和冲突,而中等收入者群体同这两个群体相对来说容易相安无事。这样,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如果很大,那么,就可以比较有效地缓冲富人群体和贫困群体之间的紧张关系。

  第四个理由是,大比例的中等收入者群体成员能够有效地援助弱势群体,使其处境得到大幅度的改善。弱势群体只靠自己的力量是无法摆脱其弱势境地的。这就需要社会的援助。就总体而言,社会援助的力度取决于公共投入的力度,而公共收入的多少取决于税收的状况。税收的多少则取决于经济状况较好的社会主要群体比重的大小。在一个社会当中,富人群体成员的比例不可能太高,因而也就不可能成为社会主要群体。这样看来,只有中等收入人群才能成为经济状况较好的主要群体。在一个社会当中,中等收入者群体的比例如果能够占据主要位置,比如说达到80%的比例,那么,不但能够具备大幅度改善弱势群体处境的能力,而且同时也就意味着减小了弱势群体成员的比例,减小了援助弱势群体成员的压力。以中国为例,假设在13亿人口当中,中等收入者的比例达到80%。那么,以十亿中等收入者的力量就能够有效地援助三亿弱势群体成员;但是,如果倒过来,只有三亿中等收入者,那么,依靠三亿中等收入者的力量来援助十亿弱势群体成员,试图使其处境发生大幅度的改善,则是不可能之事。

  第五个理由是,中等收入者对于经济滑坡和经济危机的承受力较强。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现代化进程都不可能是完全平稳的,总会出现程度不同的波动、摇摆甚至是某个时期的滑坡和萧条。对于贫困者来说,往往经不起经济波动和萧条的打击。他们的收入水准本来就只是刚好温饱。在这样的情况下,整个国家的经济状况一旦恶化,就意味着贫困者可能连温饱的日子都要受影响,而对于中等收入者来说,国家经济状况的恶化,虽然会对生活水准产生不小的影响,但还不至于影响到其基本生计的地步。日本是一个贫富差距很小的国家,中等收入者占据着压倒优势。日本有一个流行说法,叫作“一亿皆中流”。意思是日本的国民都是中等收入者,所以对于困难的抵抗力很强。相比之下,美国中等收入者的比例虽然也很高,但不如日本的比例高,贫困者的数量远远超过日本,贫富差距也比日本大得多。所以,当美国和日本遇到同样的经济危机,美国的商场明显地会呈现出一种萧条的局面,而日本商场的萧条程度相对来说就不会那么明显;美国的民怨往往会比较大一些,而日本的民怨相对来说就比较小。第六个理由是安全系数的简单计算。贫困群体当中对于社会不满的人的比例相对来说比较高,假设每十个贫困者里面就会出一个对社会不满的人。我们再假设,一个国家当中只有十万个中等收入者,100万个贫困者,而100万个贫困者当中就会出现十万个对社会不满的人,这样,平均每一个中等收入者就会面对一个对社会不满者。所以,这种状况下的社会的安全系数是最低的,社会是最不稳定的。如果情况倒过来,假设一个国家当中有100万个中等收入者,只有十万个贫困者,而十万个贫困者当中会出现一万个对社会不满的人,这样,平均每100个中等收入者才会面对一个对社会不满者。这时社会的安全系数毫无疑问是很高的,社会是非常稳定的。

  (作者吴忠民: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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