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行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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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0:41 乌鲁木齐晚报 |
记者9月6日从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获悉,新疆已决定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各厅局、中央驻疆企业和自治区直属大中型企业的行政一把手实行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制度。 决定说,本辖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本辖区在30天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9人事故;本辖区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行 政一把手必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厅局行政一把手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职责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职责范围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等。 中央驻疆企业和自治区直属大中型企业行政一把手须向自治区安委会报告的事故情况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等。 按照重特大事故情况报告范围,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10天内,地州市行政一把手要向自治区主席报告;自治区厅局行政一把手须向分管部门的副主席报告,同时向主席报告;中央驻疆企业和自治区大型企业的行政一把手到自治区安委会报告。 :(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安可 (来源:新疆经济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