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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急需介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3:44 信息时报

  虽然,这是迄今为止出现的第一起捐助人状告被捐助者的民事争议案件,但是,舆论对此事的关注显然超越了案件本身。目前围绕着该案件的争议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有人认为错在周彤毁约;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错在陈劲草,作为捐助者不该带有急功近利的思想,对受捐者提出过高要求,否则会让被捐助人不堪重负。

  这种争论与几天前引起争议的郑州航院“贫困生不能用手机”事件极为相似。舆论普

遍认为,校方要求贫困大学生节俭一些、艰苦一点(比如不抽烟、不喝酒)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规定扩大到限制贫困生的正常消费领域,就缺少了人性化关怀,成为一种歧视性规定。

  目前,有关贫困生究竟能不能使用手机并没有结论,现在又出现了资助人状告贫困生事件,两起事件都指向一个共同的问题:捐助者和被捐助者的权利、义务边界究竟在哪里?

  有关捐助者的义务事实上早已经约定俗成,就是必须根据自身的条件向被捐助者提供所需要的资助,这一点无须争议。争议在于,是否因为拥有捐助行为就可以向被捐助人提出具体的、明确的要求,这个要求的限度在哪里,在什么限度之内是合理的?同时,作为被捐助者,应该履行什么样的义务,是否应该努力完成捐助者的要求,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拒绝履行捐助人提出的要求?

  这些困惑,都需要法律予以回答。虽然,我国陆续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但是始终缺乏一部“资助法”。通过法律形式,对各种资助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明确资助者和被资助者彼此的权利、义务,使资助者和被资助者之间建立一种明确的契约关系———而这在国外非常普遍。

  日前,随着新学年开学而来的是大量有关贫困生的新闻,一面是许多贫困学生渴望得到社会资助,一面是一些贫困生不珍惜资助机会,甚至背信弃义,凡此种种都使中国的教育资助事业面临尴尬。这提醒我们,中国应该尽快起草并设立资助法。(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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