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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侵权 登报致歉 影楼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0:40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原告小静(化名)诉我省一家著名的摄影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报曾作报道),经云岩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近日,该案一审审理终结。

  原告小静诉称:2005年1月,她和同学一起到贵州某摄影艺术有限公司拍照,该公司在未经小静同意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10日在贵阳某报上用小静拍的婚纱照片作了大幅整版广告。小静是未成年人,见到小静的婚纱照片,小静的许多亲属、老师、同学误认为小静已经结婚

,给小静的生活和学习造成很大影响。小静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摄影公司辩称:小静系公司聘请的摄影模特,公司发布照片是经原告同意并支付了报酬的。理由是,2004年11月,小静经一名姓杜的模特介绍到公司进行拍照,2004年11月26日,公司与杜某签订合同书,并给予杜某酬金150元。

  对此,原告认为是摄影公司与杜某之间的行为,与自己无关。

  云岩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是未成年人,但在拍照时已年满16周岁,且所学专业为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故应具备被告为她拍照的商业用途的基本认知能力。小静经介绍到被告处拍照,并由被告安排男模与她共同拍摄婚纱照数张,小静应当知道上述拍照行为不是普通消费者到公司的一种消费行为,而是作为商业用途。但是,被告虽经小静同意拍照,并未就拍照后的肖像权如何使用等与小静进行协商,即直接利用小静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发布广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提出的杜某与被告签合同并收酬金的行为表明小静同意被告使用其肖像,由于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杜某是受小静委托,故杜某的行为不能视为小静同意被告使用其肖像。

  法院据此判决如下:被告在贵阳某报上登道歉公告,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一次性赔偿小静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贵州某摄影艺术有限公司不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上诉理由是:1、原告是由杜某带领到被告处应聘模特,在原告的授意下杜某代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杜某与本案判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审未将杜某作为当事人,系程序错误。2、作为一名经过专业培训,且一直以专业模特身份参加各种表演的原告,自然应该清楚模特照片的商业用途,即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模特肖像。原告在清楚这一点的情形下仍然参与拍照,公司自然不构成侵权。原告在订立合同时要求杜某为其代签,且当时被告所选中的模特为原告而非杜某。故在此情况下,杜某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应直接约束被告与原告。一审法院仅以原告的单方面否定就认为其不受合同的约束,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中,近日将宣判。

  作者:廖波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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