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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以“自报姓名”提起公诉 “李军”领刑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0:44 宁夏日报

  本报讯一自称“李军”的22岁外地青年在固原多次盗窃,被警方抓获后不讲真实姓名,其盗窃案值虽不够判刑,但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其自报姓名向法院提起公诉,原州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李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在固原引起不小的轰动。

  今年3月10日至18日,固原市区几家路边超市在夜晚接连被撬遭盗,后经警方侦查,均系流窜在固原的一名自称“李军”的外地青年伙同两名固原少年所为,“李军”在盗窃一超

市时被现场抓获。审讯时,“李军”供述了吴忠、海原、同心、固原等多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其供述的出生地、住所、户籍管辖地查证其身份时,均“查无此人”,最终确定“李军”并不是他的真实姓名。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定3人盗窃既遂3次,未遂2次,盗取财物价值计152元。

  盗窃物品价值仅152元,在人们的习惯认识中,很难与犯罪联系到一起;而且司法实践中,单从盗窃数额来说也不构成犯罪。但“李军”的行为却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以外地籍青年男子自报的“李军”之名将其提起公诉(另两名固原少年因年龄不满16周岁被不予处罚),其法律依据是: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犯罪的最为重要的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嫌疑人身份应尽量查清,但嫌疑人谎报或不报姓名、住址,公安机关又难以查证的,不影响对嫌疑人的定罪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按其绰号或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所以此案中的“李军”尽管不报真实姓名,但不影响对其进行定罪处罚。(金兰穆存祥刘耀文)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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