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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仲裁调解书才后悔要价太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4:44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倪斌鹭佩华)签下《劳动仲裁调解书》后,嫌赔偿金太少而反悔,伤残者将务工单位告上集美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调解书》并重新赔偿。但是,两级法院都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王某是江西波阳来厦务工的农民,受聘第5天即发生工伤事件,左手被钻孔机卷伤导致左手骨折。今年6月28日,在劳动部门的主持下,王某与所在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

次性支付王某补偿金5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事后,王某又向集美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3万余元。

  法院没有支持王某,理由是该调解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争议双方也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双方也签了字,因此仲裁调解书合法有效。

  昨日,主办法官提醒市民,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里所说的仲裁裁决不包括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依法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的裁决,仲裁裁决书有15天的起诉期限,但仲裁调解书一经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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