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巨额存款失踪银行举证不能 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8:52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9月8日电(石民、万毅)一储户在银行存款13.4万余元,一年后发现存单被盗。究竟是谁支取了存款,引发对薄公堂。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以银行举证不能,终审判决其承担该笔存款的赔偿责任。

  2001年5月21日,阜阳市民宫英(化名)在阜阳某银行办理活期存单一张,存入现金13.4万元,并设置了。2002年6月23日,宫英发现存放在家中的存折被盗,即到银行查询,银

行说该存单上仅有存款余额0.84元。后宫英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未侦破。

  2002年7月10日,宫英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13.4万元及利息。现有证据显示,2002年5月10日,宫英的存单被人以遗失为由到银行申请挂失,挂失人填写的姓名为宫英,家庭电话及身份证号码内容也均为宫英的。银行随后办理了挂失手续,并于一周后为该存折挂失人更换。当日,该存款被提取一万元;后在同月19日和20日,该存折内的余款除留0.84元外,又被人分三次从阜阳和异地取走。

  2003年6月27日,一审法院以宫英在银行的存款系其挂失期满,修改后被支取,要求银行赔偿没有依据为由,驳回宫英的诉讼请求,宫不服提起上诉。

  阜阳中院今年在二审期间,依申请委托有关鉴定机关进行字迹鉴定,但因被诉银行未能提供挂失申请单原件使鉴定无法进行。为此,阜阳中院综合该案现有证据,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由被上诉银行赔偿上诉人宫英被冒领支取的存款13.4万元及利息。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