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山西省采取8条紧急措施严控不安全煤矿“顶风”非法生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1:21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9月9日电(记者王炤坤、王昭)山西省中阳县枝柯煤矿9月6日发生特大瓦斯燃烧事故。据悉,这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治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下发以来,全国发生的第一起特大煤矿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为此,山西省采取8条紧急措施严控不安全煤矿“顶风生产”,坚决杜绝停产整顿矿井违法违规生产引起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一、把“国令

”和“通知”宣传到每个煤矿、矿长和一线煤矿工人。山西省政府要求把446号国务院令、国办《紧急通知》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汇编成册,发放到煤矿企业、有关部门和一线人员,利用当地新闻媒体,集中一段时间广泛宣传,使每个煤矿企业负责人、班组长以及监察执法人员真正领会精神实质,认真履行职责,对非法违法煤矿严格按照规定重拳出击,严厉打击。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446号国令、《紧急通知》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凡发现非法煤矿,及时严厉打击,严肃处理,坚决关闭;凡发现446号国令中规定的15项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属于《紧急通知》中规定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坚决停下来,进行认真整治;今年底前,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一律一发予以关闭。三、把煤矿整顿与资源整合、“关小上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各市必须在9月3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压减30%矿井的名单,逾期不报的,停止该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许可受理工作。 四、对非法矿井合确定关闭的矿井,由县人民政府按照446号国务院令组织实施关闭,并按照关闭标准关死关实。 五、严密监控,对违反者一经发现,依法吊销执照,关闭矿井。对停产整顿的矿井由煤矿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逐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分别抄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当地人民政府要按以下措施实施严密监控:(一)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煤矿企业必须编制整改方案并经市县政府煤矿安全整顿办公室批准后,抄报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包括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火工品供应量、用电量。整改项目和下井人员要挂牌明示。 (二)整改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火工品供应、煤炭销售渠道、下井人数等方面强化监控,严防以整顿为名进行采掘作业和生产。违者一经发现,依法吊销执照,关闭矿井。 (三)停产整顿结束后,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经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市县两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各级政府要制定各部门执法到位的督察考核制度,确保执法到位。国土资源、煤炭、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监管等部门发现辖区内非法煤矿和违法生产煤矿,要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对口部门。同级政府接到报告后,要坚决没收其非法所得,依法做出关闭决定并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火工品购买、运输、存储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严禁向非法煤矿批供火工品,依法严肃查处抗法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违法开采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严肃处理。供电部门要加强煤矿供电管理,严禁为非法煤矿供应电力。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力设备设施。对停产整顿的矿井要按照整改方案限量提供电力、严密监控。行政监察机关要严格行政问责制,对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办矿或谋取非法利益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要严肃查处。 七、煤矿企业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彻底清除。凡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令。 八、对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的进展情况,各市政府要组织专项督查,每月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汇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10个督查组要对市县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督查。 另外,山西省决定严处“9.6”事故煤矿、矿主及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山西省政府责成吕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煤矿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处以非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该矿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实施关闭;对矿主罚款15万元并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也将作出严肃处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