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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乱发红头文件将追究行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1:31 法制日报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胡强 本网记者 张晓东

  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作为四川省第一部有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综合性政府规章,它所涉及的行政行为涵盖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等诸多方面。这将标志着四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乱插手、乱拍板将被追究行政过错。其中,对红头文件的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行政首长的问责等内容引起人们特别关注。

  乱发红头文件要追究

  《办法》首次将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方面出现的行政过错,一并纳入追究范围。制定和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计划和规划等,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超越权限制定和发布的;违反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性文件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其他违反规定制定和发布行政文件的。

  行政强制错了不能白错

  面对一个月内发生在西安火车站的两起公民被错抓事件,报道该事件的媒体记者曾提出这样的疑问:警察抓错人难道就白错了吗?

  此次四川出台的《办法》对此说“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实施的;有体罚、虐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12种情形问责“首长”

  对上级机关的决定、要求不及时传达执行,从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作出错误决策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都将承担责任。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另外10种行为: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少数人违反规定或者个人擅自决定的;因失职、渎职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级和公众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的;不履行对社会、法人、公民公开承诺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

  投诉最多60天审结

  该《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以及被追究者所在的机关等均有权提起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可以向该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控告、检举、投诉。

  根据规定,受理机关和部门在收到控告、检举、投诉事项后,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应自收到控告、检举、投诉后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还应告知其理由。

  对行政过错行为的调查审结期限为受理后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可最多延长15天。对实名控告人、检举人和投诉人,应当向其告知处理结果。

  本网成都9月8日电(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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