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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津费”案原告一审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1:31 法制日报

  裁定理由:收取“进津费”不属具体行政行为新闻追踪

  本网北京9月8日讯记者郭晓宇记者今天获悉,一度引人关注的“进津费”公益诉讼案9月5日一审有了结果: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天津市有关单位收取“进津费”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北京车主李刚的起诉。(法制日报曾于7月13日和8月4日分别以《车主将天津市政工程局告上法庭》、《收费依据公路性质成争议焦点》为题对此案进行报

道)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是对如何收取该项费用作出的具体规定。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向原告李刚收取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开具的是带有税务章的经营性道路收费收据。因此向原告李刚收取通行费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遂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原告李刚的起诉。

  接到裁定书后,原告李刚博士表示不服一审裁定,将提出上诉,将此公益诉讼进行到底。

  什么是公益诉讼

  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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