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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女讨肾艰难讨得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2:06 兰州晨报

  省高院判决兰大二院退赔14.3万元兰州中院昨日强制执行

  曾经颇受市民关注的病女申鸿燕因肾移植手术后在重病监护室遭摔,导致肾脏破裂向原兰医二院索赔200万元一案在历经一波三折后终于尘埃落定。近日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由现兰大二院退回申鸿燕医疗费4.3万元,补偿经济损失10万元。

  9月8日下午3时许,中院执行庭特事特办,省去常规执行程序,将执行款项支票送到了申鸿燕家中。 坠床:移植的新肾又摘了2001年10月2日,申鸿燕因慢性肾功能衰竭,住进原兰医二院进行肾移植手术,同年11月9日,原兰医二院与申鸿燕丈夫签订了手术治疗协议书,双方约定了手术方式,并在协议中告知了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相应的风险,约定如诊疗过程中符合医疗规范,患方负一切后果和费用。同年11月10日,原兰医二院按照协议内容,在对申鸿燕全麻下进行同种异体肾移植术。术后申鸿燕出现阵发性腹痛。

  术后第四天申鸿燕腹部疼痛难忍,在重病监护室病床不停翻滚时坠床重重摔在地上。

  同年11月20日,申鸿燕下腹部胀痛明显加重,原兰医二院再次给申鸿燕进行了手术,将新移植的肾脏摘除,在手术中主刀大夫发现在移植肾的边缘有一条一寸左右的破口。

  因PRA居高不下,她从此再也无法进行肾脏移植手术。

  现在申鸿燕只能靠每周两次的透析维持生命,一年所需医疗费用6万多元。 起诉:患者索赔两百万

  2003年3月18日,兰州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组专家一致认为,移植肾破裂与坠床无直接因果关系。患者术后在重症监护下坠下病床,暴露出医疗护理过程中的严重缺陷,医院应负有间接责任,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4年6月4日,北京医学会受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结论为:患者坠床医院存在护理过失,但没有证据证明患者坠床后发生了肾破裂。肾移植术后,申鸿燕是在发生排异反应期间发生的肾破裂,属肾脏移植术后常见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4年11月,申鸿燕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兰医二院退还医疗费,承担经济损失,给付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00万元。一审:不是医疗事故不赔2005年2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申鸿燕的肾破裂与坠床无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对申鸿燕的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医院对其实行特别护理期间发生坠床存在过失。

  根据两次鉴定报告,此护理过失不是造成申鸿燕身体健康损害的直接原因,对此原兰医二院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驳回申鸿燕的诉讼请求。

  终审:护理失误判赔10万申鸿燕不服,遂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查明,原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并认为,医疗机构负有谨慎操作、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义务,本案为医疗事故外的侵权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医院未尽到护理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酌情补偿申鸿燕一定经济损失。

  2005年7月26日,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医院退回申鸿燕医疗费4.3万元,补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执行:特事特办两天到位二审判决生效后,兰大二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申鸿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月6日,考虑到申鸿燕的特殊情况,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即立案,并迅速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9月8日下午3时许,中院执行庭特事特办,省去常规执行程序,将执行回的款项支票送达到了申鸿燕家中。

  本报记者邢剑扬陈霞(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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