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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究竟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3:03 信息时报

  今日开讲

  《国家教育考试法》目前已进入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专家称,这部法律正式颁布后,一些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将视为违法甚至犯罪。

  王庆原:

  道德问题,考试作弊难以、不应纳入立法———首先是难,全国大大小小的考试数以万计,且考试的类型五花八门,试图通过法律来规范考试行为,必然在“责众”上碰钉子,比如,小学、初中的学生属未成年人,他们作弊也不能通过法律处罚。其次是作弊不应纳入立法。教育本身就是以学生可能犯错为前提的———其中包括不诚实、作弊等行为。正所谓“知错就改,善莫大焉”。从这点上看,考试作弊也应纳入道德的调整范围,以说服教育为主。

  孙瑞灼:

  法律问题,因为作弊要接受处罚———关键看违反的后果,违反道德问题会受谴责,但不承担强制的惩罚;违反法律问题不仅要受谴责,还要承担强制惩罚。作弊属于法律问题,因为作弊之后,行为者不仅要挨批评,还会被停考、开除直至承担刑事责任等。同时,作弊的违法性质具有多层次性,情节较重一点的,可以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如该门考试以零分计算或者取消考试资格,再严厉的是在一定期限甚至终生禁考;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如高考中的有组织团伙作弊等。无论怎说,它都是法律问题。

  艾模钦:

  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不利教育———它作为法律问题,就意味着学生“偶一失足”,之前所有的努力都白费了,而且还可能影响学生的一生。但圣人尚且有错,何况学子?把违纪学生“一棒子打死”,就没有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没有充分尊重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有违高校以教育为目的的本质。对作弊学生,我们完全可以制订出一些更具人性化的处罚措施。比如可以象武汉理工大学一样实施人情味十足的“诚信处罚”:考试违规不再与学位挂钩,代之以0分和诚信记录。

  肖瑞兵:

  法律问题,它属于不当得利———1、考试的性质,特别是全国重要的大型考试,比如说高考、考研、四六级考试都存在明显的功利性,作弊显然侵害了他人利益。2、考试范围。在全国重要的大型考试中,试题的保密等级极高,窃题等作弊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可估量3、考试的原则。考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选拔人才,通过作弊把人家挤下去是不当得利。在这种情况下,道德说服显得软弱无力,唯有借助法律才能制止考试作弊。

  赵志疆:

  上升到法律问题有震慑作用———“平等竞争”原则是考试制度的灵魂所在,作弊理应受到严惩。我上大学的时候,每次考试几乎都有同学作弊,而且在考前老师宣读考试纪律的时候,他们甚至会不约而同地发出窃笑。为什么呢?因为这些泛泛而谈的道德说教在他们看来不过是例行公事,而那些“挠痒痒”式的处罚甚至被他们视为了一种软弱。每个人都清楚作弊的危害,每个人也都认为作弊应该得到遏制,但是究竟应该怎么做?我认为,一种制度只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能更加持久,也更有力量。(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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