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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就业歧视:期待劳动中的性别平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09:48 检察日报

  单位录用女职工,能不能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单位能不能因女职工怀孕、哺乳降低其工资?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妇女如何不被歧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这些问题作出了何种规定?日前,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主任鲁英接受了笔者的采访。

  女大学生:岗位不适合女性难道由用人单位说了算?

  北京某高校毕业的小高是各大招聘会的常客:“现在很多企业明确规定‘男生优先’,要不就是要求女性‘已婚且育有子女’,我们因此丧失了很多机会。”小高对此愤愤不平。大学毕业生小张找工作时发现专业对口的单位大多不招女生,理由是这个岗位不适合女性。“我不明白,哪些岗位不适合女性难道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小张对此非常不解。对于女大学生所遭遇的就业歧视,鲁英说,“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是有明确规定的,即《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而制定的。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增加了新的条款,第五十四条规定:“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鲁英表示,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完善了对妇女的救济途径。因此,遭遇就业歧视的女性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援助和救济,甚至提起诉讼。

  育龄女性:为什么有了工作就不能生孩子?

  “因为和单位签订的合同里限制了女职工生育的内容,所以尽管我和丈夫都想要个孩子,却又担心会丢掉工作。”在上海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的许女士苦恼地对笔者说。育龄女性的这种烦恼实属常见。基于此,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一项新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此外,针对妇女“四期保护”(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在原有基础上作了补充,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鲁英说,新增加的法律规定对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作出了更有效、更彻底的保障,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要求,且增强了可操作性。

  女性退休:男女同龄退休该不该写进法律?

  按照所在单位规定工人的退休年龄是“男55岁,女50岁”,今年48岁的李女士再过两年就要退休。“同样的岗位,为什么男性比女性晚退休五年呢?”李女士觉得单位的退休制度有所不公。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在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对此,李女士表示,这条规定比较笼统,到底什么行为属于“歧视”,法律没有明确指出。“女性比男性提前五年退休到底算不算是歧视呢?”李女士对此还充满了疑惑。鲁英说,“男女同龄退休”是此次修法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让女性先于男性退休,原意是为了照顾女性。但随着时代发展,女性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平均寿命也日益延长,在工作上也能够与男性匹敌。“女性是否与男性同龄退休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体现了性别平等的理念和精神。”此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把“男女同龄退休”写入法律,但鲁英认为,“男女同龄退休”应该是广大妇女共同的愿望,妇联会继续不断地争取和推进。(本报实习生虞莉婷)

  作者:虞莉婷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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