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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到对手公司就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1: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地址:广州市人民中路广州日报社珠三角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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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在甲公司从事技术性的工作,大小算个领导,但我不满意公司给我的待遇,现在我想跳槽到乙公司就职,这两家公司是生意上的竞争对手,按照我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我离开甲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请问,甲公司此规定是否侵犯我的正当权益?读者廖先生

  答: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本企、事业单位相竞争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就职,这种制度就是所谓的“竞业禁止”,其目的是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另外,《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也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据此,你单位与你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是合法的,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到乙公司就职,但你如果从甲公司离开,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吴英)(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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