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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退休年龄最终决定权交给职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10:08 东方网-劳动报

  本版撰文张路

  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再次引起了社会对男女退休年龄是否要一样的谈论、争议。

  声音一:一线女职工,由于体力、效益等问题,她们希望早点退休的愿望似乎并没

有减弱,一味强调“男女平等”地退休,对于少有话语权的她们,有失公允。

  声音二:管理、技术岗位的女干部,由于从事脑力劳动,受教育的年限高,她们更希望和男性平等地退休。

  应该说,五十多年前最初制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妇女利益的现行“干部类男60岁、女55岁;职工类男55岁、女50岁”退休标准,尽管曾遭遇“男女是否真正实现平等”的质疑。但是,无论从女性角度,还是从社会进步来讲,其本身“保护妇女”的积极意义还是依然存在。

  妇女承担着家庭和社会双重劳动中,帮助其早一些解脱出来,社会学专家认为“这并不妨碍男女平等的观念”。重要的是要给予每个人平等的说话的权利,给予每个人平等的选择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如今在一些企业中,“到不到龄退休”的问题上实行男女双重标准,恐怕就是不轻的“歧视女性”了。有专家认为,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准的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歧视妇女一条,更多的意义就是指不愿提前退休的女性,总是被迫早于法定而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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