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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琐事女儿手刃亲生父终审被判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11:24 桂龙新闻网

  核心导读

  2004年11月29日早晨7时,作为女儿的柳某敲打楼板赶老鼠,打破了楼下父亲的好梦。父亲破口大骂后,冲上楼持斧头劈烂门锁破门而入,朝女儿床上猛砍几斧头。躲在门后的女儿趁机用钢钎击打父亲头部,确认父亲被打死后,女儿用菜刀将尸体砍成两段,装进塑料袋丢进河中。日前,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对犯故意杀人罪的柳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终审判

决。

  警方

  亲生女杀死父亲后抛尸

  当晚,柳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融安县警方抓获。在回答警方问讯时,她说:“确认父亲被打死后,我用菜刀将尸体分成两段,拿两个编织袋装了起来,用扁担挑到杨家码头河丢掉。回家后我擦洗地板,洗净了钢钎、斧头和沾在衣裤上的血迹。”

  警方

  根据柳某的供词,在她的卧室发现多处血迹,楼板也有水冲洗过的血痕。墙壁上有血点,血点中发现脑组织及毛发,房内有1根铁棒(即钢钎)和一根竹扁担,扁担上有血痕,卧室门及锁扣有新鲜的敲砸痕迹。在卧室门口、木楼梯及堂屋门口均有血迹,楼下有1把斧头。在柳某的指引下,警方找到抛尸现场杨家码头,并在岸边水中发现两个装有尸体的编织袋。

  后经法医鉴定,证实两编织袋中的尸块系被害人柳亦富(化名),其系被钝器(棒类)多次打击头部至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法医DNA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血痕与扁担、斧头、钢条、菜刀上的血痕均与柳亦富尸块的DNA一致。2004年12月8日,柳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依法逮捕。

  律师

  柳某杀生父属正当防卫

  今年5月17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柳某提出起诉,指控柳某犯故意杀人罪。公诉书中指控说:柳某因长期被其父亲柳亦富霸占、打骂而怀恨在心。2004年11月28日晚,柳亦富到楼上柳某房间强行与柳某发生性关系后,回楼下自己的房间睡觉。29日清晨6时30分左右,柳某捶楼板赶老鼠影响柳亦富睡觉,柳亦富便在楼下对柳某进行责骂,随后持斧头冲上楼劈烂门锁进入柳某房间,柳某持一根钢钎在门后朝柳亦富头部敲打,致柳亦富当场死亡。而后柳某用菜刀分尸后装袋,并挑到富用屯“杨家码头”河边丢弃。当天,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于当日组成合议庭。因此案涉及个人隐私,柳州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地开庭审理了此案。

  柳亦富的老婆覃娟珍出庭作证时陈述说,虽未亲眼见过柳亦富强行和女儿发生性关系,但柳某的确多次告诉她,柳亦富曾多次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柳亦富所在的村委会主任覃荣茂也证实,2003年四五月份,柳某和柳亦富打架,柳某随后跑到村委会向其反映称,柳亦富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当他到柳亦富家中了解情况时,柳亦富却坚决否认。

  柳某和她的辩护人黄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均称柳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被害人柳亦富手持斧头劈烂门锁冲进柳某的房间要砍死柳某,柳亦富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暴力行凶行为,柳某持钢钎敲打柳亦富致死是属正当防卫。

  法院

  柳某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在柳州市融安县公安局提供的疾病证明书及证物检验报告书中,证实柳某被抓获的次日中午,医生提取其阴道分泌物,法医在其阴道分泌物中未找到精子。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长期被其父亲柳亦富霸占的事实及被告人柳某的辩解,没有客观、充分的证据证实,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经不公开审理后,今年6月2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称:被害人柳亦富与被告人柳某长期因家庭琐事而争闹,但并无生死矛盾,案发当天因被告人柳某敲打楼板两人又再次发生争斗,柳亦富持斧头劈烂门锁进入柳某卧室,但并未对柳某进行实际伤害,不存在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这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柳某持钢钎连续敲打柳亦富的头部至柳亦富死亡后又分尸、抛尸,其主观上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和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情形。因此,该辩护、辩解一案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柳某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本应严惩不贷,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被害人柳亦富在处理与被告人柳某的父女矛盾的行为有所不当,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柳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柳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柳某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广西高级人民法院。8月23日,广西高院的合议庭作出终审判决:柳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来源:

  南宁晚报 选稿:见习编辑王香菊 作者:方东云 黄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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