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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0:50 乌鲁木齐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提高全市各族人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

  按照新政发[2005]3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定于2005年9月18日上午12时至12时19分(北京时间),在全市统一试鸣放防空预先、紧急、解除三种警报信号,每种警报信号间距时间为5分钟。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3次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15次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解除警报:连续鸣响3分钟。

  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编辑:高毅 写信)

  作者:(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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