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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建委被告行政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1:21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石毅)小区选举了新物业公司,而旧物业拒绝离开,业主多次要求昌平区建委履行职责责令旧物业移交物业管理权,然而从6月15日至今问题未获解决。太平家园业委会据此状告昌平区建委行政不作为,此案昨天在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

  昨天上午8点半,庭审开始。原告提出,业委会未在法定时间内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因此法庭有未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诉讼状送达被告,以及未向原告送达被告答辩状的嫌疑,

故此申请合议庭3名法官回避,但申请随后被法院驳回。

  庭审继续,业委会提出,业主大会于6月13日合法选聘盛利达物业为小区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老物业嘉仁物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归还给业委会,而嘉仁物业一直拒绝移交,并至今仍在小区内行使物业管理权。从6月15日开始,业委会多次要求昌平区建委责令嘉仁物业限期移交物业管理权,建委虽然召开多次协调会,但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因此,业委会认为建委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昌平区建委称,小区选举新物业后,建委收到多位业主对选举的投诉信,随后建委进行调查时,业委会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得到业主大会的明确授权,也不能提交业主大会的相关决定,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建委还说,纠纷发生后,建委多次组织协调会和核对选票,而原告总是提出种种理由中断工作。在无法确定业主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之前,建委无法做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庭审进行到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对证据进行质证时,业委会提出要求被告出示向法庭提交证据日期的收据,被告称没有收据,法官也称在此案卷宗中没有相关收据。原告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若超过法定的10天期限提交证据,则应视为没有证据,而被告无法出示收据,则原告有理由怀疑此证据是在法定期限后提交。

  庭审进行到11点15分,法庭宣布中止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质证,并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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