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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赵燕案审理的法律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1:43 法制日报

  电话采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黄芳教授

  本网记者 陈学红

  美国水牛西区联邦法院9月8日宣布了中国公民赵燕被美国国土安全部警察殴打一案的庭审结果,由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一致裁决涉嫌打人的被告洛德斯无罪。该案审理的结

果引起了各方的不同反应,为此本网记者电话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黄芳教授,她从案件所涉及的审判制度、刑事责任严格的证据标准以及对民事诉讼的影响等几方面对该案进行了法律分析。

  分析赵燕案首先应从案件发生的背景入手。由于9·11事件的强力震撼,为了加大对恐怖分子嫌疑犯的侦查力度,美国国会于2001年批准了《爱国者法案》,同年11月布什总统签署了该法案。这一法案赋予了执法部门许多特权,允许美国的执法人员拥有无上的权力。与此同时,国会也在积极酝酿“加强边境安全与签证入境改革法案”来加强对签证的核审和对入境进行控制。该案恰恰发生在美国大选最热的时候,那个星期正好是反恐黄色警戒时期,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地点又在情况复杂的美加边境,辩护一方充分利用了这一情况,从而使该案的陪审团也受到了当时可能遭到恐怖袭击的影响。

  采用陪审团制

  美国审判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刑事审判的陪审团必须由12位普通公民组成,他们是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没有犯过罪的公民。陪审团的构成要求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职业、信仰不同而歧视。在采用陪审团的诉讼中,案件的事实部分由陪审团做出评判,法律的适用由法官裁决。因为陪审团成员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主要靠法官来进行解释。法官可以对陪审团解释陪审团的职责和义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由证据引起的争议、有关法律术语的确切含义等。陪审团定罪主要依靠开庭的时候听取的证据,而不是按照法庭以外听取的任何信息。这样一来,每一个案件都会充满变数。赵燕案的陪审团最终认为他们没有看到充分多的、足以判令被告入狱的证据。

  法律文化的差异

  同时,黄芳教授指出,从赵燕案也应看到中美法律文化上的差异。例如,不同的文化背景对“别动”一词的理解有很大区别,在中国,人们理解“别动”的意思就是不要再跑了,而在美国,“别动”是指禁止一切动作,包括手、语言、身体各个部位,哪怕动一下手指都会被认为是要采取行动、抵抗抓捕,警察可以采取必要的行动,甚至包括开枪直接击毙犯罪嫌疑人。因而当赵燕被美国警察命令“别动”时,她虽然马上就站住,但第一反应却是把手放进包内,掏自己的护照,在当时的情况下,这一行为很可能会引起美国警察的误会。

  另外,在国外一些场合即使不作说明,闲杂人也是不得入内的,并且国外这样的场合一般并不加以特别说明,全靠“自觉”。赵燕正是进入不该进入的地方。被告辩护律师反复辩称,赵燕当时未经允许就进入了美国国土安全部设在美加边境上的办公室,并向内探头张望,此时两位警察刚刚抓捕到一名携毒人员,又看到了向内张望的赵燕,以为他们是一伙的,就跑出去实施抓捕,再加上赵燕的举动,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警察的殴打、喷辣椒水的行为就被陪审团认为是在履行公务。

  证据瑕疵问题

  赵燕案在证据上的瑕疵也给庭审带来了不利影响。美国的刑事司法是建立在无罪推定理论基础之上的,为了避免无辜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美国法律在定罪方面设置了较高的门槛。除了繁杂的程序,最重要的是设立了严格的刑事证据规则,即“排除合理怀疑”。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要最后给被告定罪,控方所提供的证据要充分地不存在合理怀疑地证实被告的罪行成立。这需要近乎100%令人信服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是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规定的要求。进入正式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当控方履行证明责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时,事实的裁判者即陪审团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可见,在美国,要将被告定罪的确很困难。相反,辩护方只需指出其中任何一处证据有疑点,便可以导致陪审团无法将被告定罪。所以有人认为,“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的典型特点是:要给一个人定罪非常难,而要逃脱制裁则非常容易”。黄芳教授强调,在赵燕一案的法庭审理中,辩护律师找出了很多可辩点,其中最重要的是赵燕在案发时,有过不当举动,比如手伸进提包等,并且,在法庭上,赵燕自己陈述案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自相矛盾的地方,这些情况也是直接导致嫌疑人洛德斯被判无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所涉民事诉讼

  对于这一刑事审判结果是否影响民事诉讼,黄芳教授认为,在中国,如果一个人的刑事责任不成立,那么就很难让他承担民事责任。而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相对独立的,刑事裁决和民事裁决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且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所举证的证明标准要比刑事案件低得多。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原告举证责任的要求是“证据占优势”,也就是说,原告提供的证据比被告提供的证据要有说服力。换句话来说,只要原告的证据占据

  51%的优势就有可能在诉讼中取胜。

  在赵燕案件中,陪审团虽然认为洛德斯无罪,但却认为他是有过错的。这给赵燕提出的民事诉讼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基础。(责任编辑 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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