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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发行量是典型的商业欺诈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4:34 人民网

  近日,中宣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报刊出版单位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发行秩序。此通知一出,记者视听所及,无不拍手称道。一段时间以来,报刊发行恶性竞争已经远远超出商业习惯所允许的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商业吹嘘限度,而是颠倒黑白,无中生有,并且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危害相当严重,确实到了非专项整治不可的时候了!

  普遍存在于新闻出版部门的虚报发行量现象,至少在业界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某报纸实际发行量不到20万份,对外却号称50万份,虚报了一倍半;某期刊实际发行不到两三千份,却夸张的宣称为五万份左右,扩大得没了边!谁都知道,虚报发行量早已不是个别报刊的个别行为。对于这种宣传部门自身出现的严重不实之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很长时间以来被业内误认为是商业秘密得以放任,实际上是一种误导读者和广告客户的商业欺诈行为,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商品化的社会,报刊作为一种商品必然和其他商品一样,在做广告的时候自卖自夸。这种略带夸张的宣传能够吸引读者的眼球,这并不是一件坏事。但是,超过了这个限度,采取虚假的手段欺骗、误导读者,即使把发行量说成几百万份,也很难对销售产生真正的影响;即使依靠欺诈取得了一定的商业利益,也是一种短期的行为。一张报纸或一本期刊长期发展要靠过硬的品牌,诚信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如果一个以真实性为原则的出版社物、出版人的谎言被戳穿,那在读者中、在业界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作者: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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