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00多万金条12根 兰州市原副市长被判14年(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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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6:31 中国新闻网 | ||||
被告人杨在溪,生于1950年8月,大学文化,河北省遵化县人。1992年6月任兰州市建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1995年12月任兰州市七里河区委书记,1997年3月开始任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分管城建、环保、旅游等工作。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在溪利用其担任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8人贿赂人民币151万元,美元5.4万元,港币5万元,金条12根。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在溪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极坏,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被纪委“双规”期间能主动交代纪委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等酌定从轻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杨巍王德昌吴世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