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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的引渡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9:46 法制日报

  论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的引渡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林欣

  反腐败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同时也受到联合国的特别关注。在联合国主持下,于2003年12月签订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自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

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到今年9月初,已有126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已有29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很快就要生效了。

  反腐败问题最重要,也是惩治外逃的腐败犯罪嫌疑人的最困难问题,因为他(她)们已经逃到了其他国家,要惩办他(她)们不是一个国家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需要国与国之间的合作。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困难问题之一是引渡问题,要解决这个难题,必须依靠国际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生效,将为这个难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方法。这对反腐败问题来说,是一个可喜的前景。

  关于引渡问题,现在世界各国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订有引渡条约为引渡条件的国家,例如英、美、加拿大等普通法法系国家主张引渡一定要订有引渡条约,否则就根本谈不上引渡问题。现在普通法法系的主要国家英国已改变了态度。1989年英国通过了新的引渡法,规定对与英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提出的引渡要求,授权政府的国务大臣作特别的引渡安排。

  另一种情况是不以订有引渡条约为引渡条件的国家,例如欧洲大陆民法法系国家不坚持订有引渡条约,只要双方承认以互惠为条件,也可以进行引渡。双方承认以互惠为条件,就是要求国向被要求国提出互惠声明,保证今后在该国发现被要求国追捕的、有同样罪行的逃犯,它也向被要求国引渡这样的逃犯。被要求国接受互惠声明,引渡就可以进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第6款和第7款就这两种情况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一)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应当:

  (1)在交存本公约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时通报联合国秘书长,说明其是否将把本公约作为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进行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

  (2)如果其不以本公约作为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则在适当情况下寻求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缔结引渡条约,以执行本条规定。

  (二)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应当承认本条所适用的犯罪为它们之间可以相互引渡的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后,如果要求国与被要求国都批准了该公约,那么双方就可以根据这个规定相互引渡被对方要求引渡的腐败犯罪嫌疑人,而不需要采用互惠声明的办法来引渡他们了。

  引渡还要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刑法其他公认的原则,如双重犯罪原则、法犯不引渡原则、特定罪行原则、一罪不二罚原则和时效原则等。

  关于双重犯罪原则,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那就是对它有一个解释的问题。对双重犯罪原则的解释,在国际上有两种:一种是具体解释,另一种是抽象解释。具体解释就是罪犯所犯的行为根据要求国和被要求国的法律不仅都是要处罚的犯罪行为,而且罪名和罪行的种类都相同才算双重犯罪。抽象的解释就是罪犯所犯的行为根据要求国和被要求国的法律都是要处罚的犯罪行为,即认为是双重犯罪。对双重犯罪原则的解释,德国法传统上采用具体解释,法国法传统上采用抽象解释。具体解释对双重犯罪的要求比较严格,抽象解释对双重犯罪的要求则要宽一些。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双重犯罪原则的解释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免在引渡中一些国家钻解释的空子来逃避引渡的义务。该公约第43条第2款规定:在国际合作事项中,凡将双重犯罪视为一项条件的,如果协助请求中所指的犯罪行为在两个缔约国的法律上均为犯罪,则应当视为这项条件已经得到满足,而不论被请求缔约国和请求缔约国的法律是否将这种犯罪列入相同的犯罪类别或者是否使用相同的术语规定这种犯罪的名称。该公约对双重犯罪原则采用抽象的解释。现在,国际上对双重犯罪原则解释的发展趋势是由具体解释向抽象解释发展。

  本栏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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