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原副市长受贿150万 一审被判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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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2:01 法制日报 |
本网讯 周文馨 陈玉霞记者赵文明9月13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甘肃省兰州市原副市长杨在溪涉嫌受贿一案,在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在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杨在溪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杨在溪利用担任兰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于2000年至2004年3月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51万元、美元5.3万元、港币5万 元、金条12根,数额特别巨大。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在溪犯受贿罪,并从其亲属处追回赃款人民币138.5万元及114573.32元存折一个,从被告人处追回赃物劳力士手表一块。(责任编辑苏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