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捡卡取款”也属盗窃 冷水江一财政所干部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4:08 红网

  红网娄底9月15日讯(通讯员 刘义辉 刘松宾)偷拿同事遗忘在办公桌上的银行卡取钱,是侵占还是盗窃?今年9月中旬,湖南冷水江市法院(属娄底市管辖)对这样一起“新奇”的盗窃案件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亩亩(化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办公桌上“捡”到龙卡

  现年31岁的被告人黄亩亩系冷水江市某财政所干部。2004年6月28日上午,黄亩亩从外面办完事回财政所,发现其同事张某办公桌上放着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便将卡放进了自己口袋。几天后,黄亩亩见张某未提及龙卡之事,便于同年7月1日下午将张某的龙卡在冷水江市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试了一下,发现能取钱后,便用卡连续在同一取款机上取款三次,每次取款1000元。尔后,他又搭车去临近的新化县建设银行,在柜台凭卡取款15000元,这时银行快要下班了,他又到建设银行门口的自动取款机上用卡取款2000元。同年7月2日早晨,黄亩亩再次到冷水江市工商银行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100元。这时,他已六次从该卡上取款总计21100元。

  失主惊觉忙“寻贼”

  2004年7月2日上午,张某清理自己的公文包时,发现其银行卡丢失,遂急忙去冷水江市建设银行挂失,得知卡内存款已被他人支取2万余元。张某认真查询了银行取款凭证,发现大额取款系取款人从新化县建设银行提龋张某便从新化县建设银行调取取款录相资料查看,发现持卡取款人系其同事黄亩亩。张某将此情况告诉了另一同事章某,经章某找黄亩亩做工作,黄亩亩承认拿了张某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并持卡取款21100元的事实,并于当天下午将21100元如数退还给了张某。同年8月6日,黄亩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监督“剥”真相

  事发后,张某考虑到同事关系,没要求追究黄亩亩的刑事责任。侦查机关认为黄亩亩是一种侵占行为,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因被害人主动放弃追究黄的刑事责任,于是没有对此案立案侦查。纪检部门拟对黄作违纪处理。

  2005年4月,冷水江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派人深入到当地有关部门调取了相关原始材料,认为黄亩亩乘办公室无人之际,秘密拿走同事因一时疏忽而未收拾好的龙卡,龙卡在办公桌上,还应在财产所有人有效控制范围内,不能认为是法律意义上的“遗忘物”。黄亩亩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占有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侦查机关在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中说,本案属“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没有告诉,故不予立案。冷水江市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依法通知侦查机关立案。随后,侦查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正式对黄亩亩立案侦查。4月26日黄被依法逮捕。6月3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断“是非”

  2005年8月1日,冷水江市检察院以黄亩亩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15日,冷水江市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检察机关认为黄亩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黄涉嫌盗窃罪不能成立,属定性不准。张某的卡是遗忘的,被告人黄亩亩捡拾的是遗忘物,其行为属性应为侵占,在张某发觉后,黄亩亩主动返还了侵占财产,请求法院宣告黄亩亩无罪。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将其龙卡遗忘在其本人办公室的办公桌上,这种遗忘状态下的财物并没有脱离财物所有权人的控制,被告人黄亩亩在财物所有权人不知晓的状况下而取得该财物的行为,是一种非法的秘密取得的行为,依法应定性为盗窃。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黄亩亩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黄亩亩主动将所窃赃款如数退还给了张某,积极履行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宣判:被告人黄亩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面对判决,黄亩亩对自己作出的懵懂行为后悔不已。

  附相关《刑法》条例: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70条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稿源:红网)

  (作者:刘义辉 刘松宾)

  (编辑:张广蓉)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