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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条例与建设部规章相冲突 广州维修基金第一案或提交全国人大裁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09:28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备受关注的东悦居小业主状告开发商追缴维修基金一案,近日由广州市中院上报广东省高院,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可能最终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这在新中国法制史上尚属首次。

  1999年8月,李女士与东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东悦居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开发商在1998年10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2003年,李女士以开发商不给其缴纳

物业维修基金为由,把开发商告上法院,此被称为“广州维修基金第一案”。

  原告李女士表示,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2%,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但东悦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一直没有收到上述维修基金,该笔维修基金总金额高达190万元。李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依法缴纳维修资金。

  被告东华公司则认为,维修基金这笔钱应该由业主自己来掏。他们的依据是建设部1999年1月1日实施的《住宅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商品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至3%的比例向销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2005年1月28日,东山区法院一审参照广州市房管局的有关文件,判业主胜诉。

  接到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院。今年4月,广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问题的焦点落到了法律的适用上。

  按照《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出现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近日,广州市中院将此案上报广东省高院。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周玉忠表示,此案涉及的法律冲突问题可能最终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这也是自2000年《立法法》颁布以来,法律冲突适用原则的首次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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