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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境旅游业规范发展阶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4:56 人民网

  (三)规范发展阶段(1997年~2000年)

  1997年,由国家旅游局与公安部共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同期还规定了我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这标志着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进入了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阶段。《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行业管理、促进出境旅游市场的有序运作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暂行办法》中明确规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出境旅游目的地资格的获得采取了ADS(ApprovedDestinationStatus)协议谈判的方式,对出境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做出了规定,引导和调节着出境旅游的流向。但是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选择,并不是出境旅游市场需求完全自发流动的产物,而政治上是否对我国友好、资源是否具有吸引力、是否对我国公民有歧视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

  《暂行办法》的出台确定了我国出境旅游的基本管理模式和内容,大大推动了我国出境旅游的发展。在此之后的1998和1999年,随着我国出境旅游管理的规范和香港、澳门回归之后内地居民赴港澳旅游者的增加,1998年国务院港澳办和香港特区政府协商扩大内地赴香港旅游者数量,内地赴香港旅游人数限额由原来平均每天900人(全年30万人次以上),提高到1500人。在2000年4月,内地赴香港旅游人数限额又由1500人提高到2000人。1997年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发布了《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公民均可参加边境旅游,打破了边境旅游人员的限制。

  《暂行办法》规定,出国旅游组团旅行社由9家增加到了67家。在取消原来由组团旅行社自行委派的代理旅行社的同时,由国家旅游局批准设立了350余家出国旅游代办点(也均为国际旅行社)。这一做法试图在出国旅游中构建新的批发、代理业务分工体系,但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代理旅行社的出国旅游业务实际上与组团旅行社的业务范围趋同的问题。截至1998年上半年,经国家批准,黑龙江、内蒙古、辽宁、吉林、新疆、云南、广西等7个省、自治区与俄罗斯、蒙古、朝鲜、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缅甸、越南等8个国家开展了边境旅游,经批准的边境旅游项目达56个。

  到2000年底,我国正式开放的ADS国家和地区达到14个。

  此阶段我国公民年出境人数从1997年的532万人次增长到2000年的1047万人次,几乎增长了一倍,年均增长达到25.31%;其中,因私出境旅游者开始真正迅速发展,从1997年的244万人次,增长到2000年的563万人次,增长了1.3倍,年均增长达到32%。也就是在此阶段,我国出境旅游的强劲增长势头受到国际旅游业界的关注,世界旅游组织和世界旅游理事会都对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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